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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化及学术水准的提高——对《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有关注释体例规定的思考

  三、学术规范化与学术水准的提升
  下面回到本文最初提到的学术规范化和提升学术水准的问题上来。如前所述,在具备相当条件的情况下,学术的规范化将有助于学术水准的提高。这就意味着,在二者关系上,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如果手段背离了目的,那么可能就不仅仅是南辕北辙或缘木求鱼的问题,而可能是喧宾夺主了。必须承认,学术水准的提升是一个渐进的、积累的过程,不是凭借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力量,靠旦夕之功就能济事的。因而只可以善诱、促动而不可以强求,否则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基于这样的认识,再来看《编排规范》及其所代表的学术规范化模式。
  当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通过制定和“推荐”《编排规范》以实现高校学报系统内部的“规范统一”时,实际上却造成了学术领域内部的注释规范的二元格局:一面是《编排规范》的模式,即系统内部的大一统模式,另一面是高校学报以外的学术书刊所代表的多元格局。以中国当代法学研究为例,除了各高校文科学报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学术期刊、杂志,比如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法学研究》、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所办的杂志(如北大的《中外法学》),再有许多以以书代刊形式出版的《论丛》、《法律评论》等等。虽然它们没有采用《编排规范》的注释体例,但却不能断言这些学术书刊上的论文的学术水准就必定低于各高校学报上的同类论文。在这样的二元格局之下,当《编排规范》所推行的繁复的注释体例,足以浪费作者有限的精力、遏制其的思维自由、阻碍读者与作者的便利交流时,相信会有相当多的作者连同他们的读者群会转向学报以外的书刊集团的。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对大一统的注释体例模式的莫大讽刺,也是中国学术的一大损失。当丰富的学术内核被压挤得只剩下规整的形式时,真不知这样的形式还有什么用,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四、简短的结论或引申
  如果做非常广义的理解,那么注释体例、游戏守则等等都可以和法律一起被纳入到规则的行列。举轻以明重,注释体例规则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或许也同样适用于法律规则。在本文以上的探讨中,明确或隐约地包含了这样一些观点或看法:
  1.规则应当具有“人情味”,亦即要有人性化基础。如果既定的规则令每个适用它的人都感到痛苦,那么它的合法性迟早会受到质疑。
  2.任何局外人都无法为游戏的参与者预先制定好完备的规则。因此规则的具体适用者(参与者)应当对规则的内容有发言权,即使他们不能完全决定规则的取舍。由于只有当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好恶、最关注自己的现实状况,也最有动力去不断修改和完善规则,因此保持规则的多样性,让参与者拥有选择的余地无疑是非常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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