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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化及学术水准的提高——对《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有关注释体例规定的思考

  2.读者
  写作虽无定法,但毕竟总还有一些要遵从的规矩。而常识告诉我们,阅读可以更加随意,除非是应付考试,没有谁可以强迫读者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去阅读。而如前所述,繁杂的注释体例会给读者的阅读增添不少麻烦,而强制推行《编排规范》就意味着规则的制定者可以强迫读者按照其树立的模式去阅读,亦即强制推行阅读习惯,其结果很可能是读者“用脚投票”,远离霸道的学报,稍微好一点的结果可能是读者根本不去看什么参考文献,以免受其烦。这样的后果显然对于学术的传承无益,更遑论提高学术水准了。
  3.编辑
  编辑的地位比较特殊,首先他是第一个读者,因此读者所面临的费事、不自由等问题编辑也都会遇到。不仅如此,由于编辑还负有审查、校对稿件的职责,所以实际上很多时候负责任的编辑是站在作者的立场上看待问题的:因为由“马虎”的作者造成的错误往往要由编辑来改正。在强制规范的高压下,编辑往往处在尴尬的境地:如果容忍作者的“违规行为”,可能意味着加重自己的负担;如果严格依照规则办事,可能会对学术造成极大的损害,而这是任何有良知的编辑都不愿意看到的。
  因此,虽然从形式上看,《编排规范》属于模式III的变种(2),但是由于高校学报在学术界具有较高水准,很多作者会以在上面发表论文作为衡量自己学术水平的一个标尺,因此即使学报所要求的注释体例非常烦琐、令人讨厌,作者也多半无法拒绝。对抱着学习态度的读者来说,其更不可能拒绝阅读一位学术权威发表在学报上的重要论文,即使他不得不被迫改变阅读习惯。在这个意义上,读者的“受众”味道更浓。而对于编辑来讲,一旦学报编辑部决定采用《编排规范》,那么他个人就无法拒绝按照该规范确立的注释体例审查作者的投稿,因为这是他的工作。综合以上几点,可以认为,为学报制定《编排规范》,实际上起到了利用学报的权威强制推行《编排规范》的作用,因此其在实质上更类似于模式IV。在这种模式下,规则的制定者在向学报推荐既定规则的同时也就是在树立自己的权威。编辑部通过行使决定权而获得提升本学报地位、扩大影响力的对价。在此意义上,他们是获益者。而不得不适用该规范的作者、读者和编辑则可能因此而付出更多的代价(时间、精力、甚至选择阅读方式、表达形式、发表园地等的自由),却没有一方的境况因此而得到明显的好转。
  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规范本身,基于效用的不同至少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即“许可适用”(“可以”)规范,“推定适用”(“可以放弃”)规范和“强制适用”(“必须”和“必须不”)规范。[8]若以此作为衡量标准,则在《编排规范》模式下,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和学报编辑部实际上构成一方,以作者为首的参与者构成另一方。对打算以学报作为投稿对象的作者而言,统一的《编排规范》规定的注释体例构成了一种强制适用的规范。而在模式II之下,每个学报的注释体例都是独立的,属于许可适用规范,作者有选择权。如前面所述,模式II优于模式IV。因此,一个较为合理的结论就是,在注释体例这样的问题上,许可适用规范较之强制适用规范更具有优势。而由局外人来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规范这种模式或制度设计可能缺少效率:要求所有参与者了解、熟悉和接受统一规则的成本可能不会低于参与者通过自由选择确定适用规则的成本,因为它还要算入实际参与者失去的创造性与选择自由。而当该规则本身存在错误或不合理之处时,规则制定者却缺少改正和完善的动力,而规则自身的强制效力又可能把该错误无限放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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