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IV:由一个公共机构制定注释体例规则,并向全体学报强制推行。这种模式下,作者虽然省去了事先调查不同学报注释体例的成本,但是也不再享有选择的自由;各个学报也将失去自主决定的权利;而读者则面临着被迫改变阅读习惯的威胁。
综合以上几种模式,可见,由模式I到IV,学报、作者以及读者等参与者选择的自由度在不断降低,同时规则的确定性在不断加强,规则的确定成本也随着选择自由度的减少而降低。因此,可以认为,参与者行为的自由度与规则的确定性成反比关系,而规则的确定成本的降低则是以丧失自由为代价的。相较而言,模式II是较为理想的模式,因为它可以比较好地协调了选则自由与确定规则的成本之间的关系,即,在模式II下,学报编辑部可以单方面制定注释体例规范,该规范对于作者具有直接的强制作用,对读者有间接作用。由于各个学报在自己制定规则的时候,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学报注释体例联盟”,因此当一家学报的注释体例过于苛刻和不近人情时,作者可以转向其他一份注释体例宽松、简单的学报。这种竞争(或者说学报对作者的潜在争夺)将使各个学报有动力去选择最能吸引作者(当然还包括读者)的注释体例,从而选择出最优的注释体例,而最终的结果则可能是注释体例的趋同。这种趋同乍看起来有点像模式III,但是这种趋同是建立在竞争选择的基础上的,而不是一开始就推行大一统的体例。[4]
(二)对选用《编排规范》模式的利益分析
在选用《编排规范》问题上,主要涉及二方当事人: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和学报编辑部。前者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推荐”者;后者则享有采用与否的决定权。下面就分别对二者在此过程中所面临利弊取舍进行尝试性的分析。
1. 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
几乎所有的规则制定者在为未来制定行为准则时,都常常面临这样的难题:既定的规则所预设的情境未必能涵概所有具体的情况。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也不可能幸免。当我们承认文无定法的时候,僵化的技术性的注释体例规则可能与多样化的行文风格相矛盾;而且高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必然是多门类的,不同学科的注释体例也未必一致。因此,强行划一对于学术本身未必是一件好事。作为制定者,研究会并不受《编排规范》的约束。这样固然可以保持客观的地位,但也可能因此而脱离于具体的实践。很多情况下,只有游戏的参与者对游戏规则才最有发言权,局外人未必了解各方参与者的偏好,也不可能制定出对所有参与者都具有普适性的规则。同时超然的地位也使得作为制定者的研究会缺少不断修改、完善该规则的动力。僵化、刻板、无视各学科特点的注释体例规范所达至的结果可能恰恰就是最初推行统一的《编排规范》时所宣称的目的的反面。但是规则的制定者却可能在这一过程中,借助学报的学术影响力而树立和巩固自己的权威地位。
2. 学报编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