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体例大一统、学术规范化及学术水准的提高——对《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有关注释体例规定的思考
姜朋
【全文】
梁启超先生在题为《科学主义与文化传统》的演讲中曾指出中国学术界的五大病症:笼统、武断、虚伪、因袭和散失。笔者窃以为,治愈这些病症的药方在于:精确、有据、坦诚、创新和积累。而其中的精确、有据和积累需要建立在正确对待前人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因此进行学术规范化,完备学术论文的注释体例是非常必要的[1]。通过学术规范化克服上述不足,中国的学术水准无疑会有较大的提高。这在逻辑上是说得通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学术规范化的助益作用是建立在革除学术不规范弊端的基础上的,抛开具体条件,抽象地谈论学术规范化之于学术水准的提高,则可能是一个给人误导的话题。[2]因此有必要对规范化做具体的分析,亦即探讨由谁规范、如何规范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时下越来越多的高校文科学报采用了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制定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以下简称《编排规范》),并要求作者投稿时必须提供符合《编排规范》规定的注释体例的论文文本,否则将不被认为是有效的投稿。笔者没能见到《编排规范》的完整版本,只是通过各个学报所摘登的通知以及实际发表的论文所采用的注释体例而对其有所了解的。尽管只是管窥蠡测,笔者还是透过该《编排规范》发现了中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列陈于此,并就教于同仁。
一、对《编排规范》注释体例本身的几点质疑
1. 参考文献和注释的区分
《编排规范》在形式上区分了参考文献和注释。按照其规定,“参考文献序号用放入方括号中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正文中标注为上角注或正文内容,对于多次引用的参考文献还应在正文中的序号后以‘(P起止页码)’的形式标出起止页码。文后应按规范的格式著录参考文献表,例如:
专著著录为[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期刊文章著录为[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对题名、文章内容等的解释与说明,作为注释标注在当页地脚。注释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笔者理解,这种划分实际上是使参考文献承担了部分原本属于注释的功能,而淡化了参考文献自身应有的作用。参考文献,顾名思义,未必成为正文中引述的对象,可能仅仅对作者写作该文有某些参考价值,或潜在的影响或启发,为了便于读者对作者的思路有所了解,或满足进一步研究的需要,而列于文末,以便检索。注释则不然,其兼具“注”与“释”的功能。前者在于指明引文(直接、间接)的出处,后者则是对正文中相关内容的深入阐发和解释。虽然我们也常常可以看到一些著作中既有注释也有参考文献,不过注释往往相对较为简略,以节省版面空间和读者的精力。《编排规范》有意将“注”的功能从注释中分离出来,而划归参考文献。但问题在于,“注”与“释”的功能往往不能割裂:或许作者在将支持或反对其观点的学说一一列举出来(即“注”)之后,还要进行分析、比较和鉴别(即“释”)。而“对题名、文章内容等的解释与说明”(即“释”)中也许也存在着引用他人观点、著述(即“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