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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几个理论问题的研究(修订版)

    2.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根本没有贯穿于行政法的各个环节的始终,而只是围着行政行为打转, 而整个行政法的体系中不仅仅只包括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责任、行政救济、司法审查等领域,以这两个原则套用于其他的几个环节明显比较牵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适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和所有领域,达不到这一标准,便不能算作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合理性原则为例,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而不适用于羁束行为;只适用于行政执法之中,而不适用于司法审查,因为行政诉讼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与否。并且,合理性原则只是偏重于对行政主体主观方面的要求,没有确立客观标准,因而在行政法的各个环节中是不易为 相对人掌握、评判的,可以说,司法审查领域已经给合理性原则亮了红灯。而在行政程序法领域,还有自己独特的并完全可以推广到整个行政法领域的原则,比如: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听证程序原则⒅。总之,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仅能在规范行政行为的领域发挥作用,而在其他领域中完全是苍白无力和难以把握的,称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明显不合适的。
   3.如此人为的设定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但没有立足于法理的追求和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也没有反映出行政法的个性需要——秩序和效率的统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从部门法之间的角度来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行政法特有的价值追求、理应成为该部门法的最显著特征及与其他部门法划界的分水岭。正如民法中的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样,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成为行政法体系区分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标志,并达到其特性要求的法治、公正、公开和效率的结合,这才能成为行政法名副其实的灵魂。行政所要求的秩序和效率不仅仅是管理领域的特色,也同样是法的价值追求,尤其是效率原则,几乎仍是行政法学界所忽视的话题。“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⒆。因此,除了基于民主、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在平衡与统一的基础上对权利义务配置的过程进行效率追求,理应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而现有的两大原则都没有体现出这种价值要求,仍是三缄其口。
   笔者无意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条一条地重构起来,只是想指出公认的两大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在行政法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以科学的行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作为内容的,行政法只有不断吸取科学行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才能使行政法更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才能充分达到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对行政的不断深入研究是行政法学的永恒任务,也是研究的起点与重点”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对浩如烟海的行政性法律中孕育的基本精神进行高度的理论概括、把握其共性、并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加以表述的结果,我们如果想精确的界定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从行政法整体的角度出发、并兼顾行政与法的价值特性,而不是墨守成规、机械的站在合法性、合理性的圈子里固步自封。
  
       结  语
    以上便是笔者对行政法几个理论问题的思考,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是最难的,试图改变理论界传统的说法,和置疑现实存在现象的合理性,论述的仍就很不到位;对“平衡论”的批判居中,因为这个理论虽说是热点,但还远谈不上成熟;最后一个问题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因为原有的基本原则存在的问题过于明显,并且构筑新的基本原则已成为一种学术趋势。这三个理论问题都有一定的代表性,都属于行政法的核心理论问题,但它们并不是摆在行政法学的前沿阵地上。目前最主要的是行政程序的法典化问题、司法改革带来的行政诉讼的更新问题、以及公务员制度的法定化问题,这些都是我们要投入精力,认真面对的。任何理论都不可能空中楼阁的拔地而起,在没有浓厚的现实基础的前提下,试图构建一个包罗万象、足以指导整个行政法发展的核心理论体系只能说是妄想、而且也是极不成熟的,将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理论只有立足于现实、并不断的从现实中归纳出养分充实自己,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否则只能是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只能是一种误导。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作为在宪法学与法哲学的不断渗透下努力追寻自我的行政法学,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还要面临很多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需要大胆的思辩和争鸣、不断的吸取其他学科的发展成果、更多的投身于实践,以现实的气息来充实行政法的精神和内涵。总之,无论“行政法时代”是否像姜明安教授认为的那样即将来临,行政法都是极有发展前途和魅力的法律部门,推动其在新的世纪飞速发展、并真正成熟起来,还需要一代代行政法学人的大胆开拓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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