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法律制度较为复杂,但执行财产分配的问题上,美国各州采纳了优先主义。 美国的司法上的优先权(lien)有三种:扣押优先权(attachment lien)、判决优先权(judgement lien)、强制执行优先权(execution lien)。
扣押优先权(attachment lien),就是因诉讼保全而为的扣押、查封行为而就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但该优先权因请求权被判决否定后,就如附解除条件似的消灭。
判决优先权(judgement lien)是指,因判决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相对于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但是,只有在成为强制执行优先权(execution lien)时,它才能确定产生与其他优先权(lie,包括实体法上的优先权)在清偿中的顺位。该顺位发生的点,对不动产而言,原则上在对判决作出判决摘要(docket)之时;对于动产而言,则是在执行官(sheriff or marshal)对债务人的动产予以扣押(容易搬走的搬走,大件不易搬走的,则贴上封条并予以公告)时。
判决优先权(judgement lien)理论上及于债务人的一切财产,但是,由于动产的场合该优先权(lien)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如果第三人在交易中支付了合理对价(fair consideration)之后,判决优先权不能对抗买主,所以其存在的意义并不是太大。可以说,执行之前的动产之上不存在所谓优先权(lien),是英美法上的正确表现。判决优先权(judgement lien)在动产上是依执行优先权(execution lien)而确定的,如果判决债权人不能得到执行优先权(execution lien)的话,对第三人不能主张优先权。所以有些州,如华盛顿州,只承认不动产上的判决优先权(judgement lien)。但对于不动产而言,判决优先权能真正成为优先权,否定之后产生的权利,还有待于判决登记。判决作出后即产生执行力,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判决摘要的登记(docketing),就是在法院制作判决档案并予以公示。如果债务人的多处不动产分别在不同的州,因为州法院的判决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其他州,则需要在各个州分别予以登记。不过,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所作的判决不登记也可产生对不动产的优先权。除此之外,联邦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在该地方法院登记,则可在全美生效。第三人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要查阅与不动产联系地的法院和登记所两个方面的文书,才知道不动产上是否附着判决优先权。
美国的优先主义据说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对于为实现债权付出费用和时间的勤勉的债权人的优先保护是合理的。但为了不使优先主义破坏债权平等,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来阻滞执行,以使自己的债权获得一个平等救济的机会。而且,破产提起后,已为保全执行的优先权人或判决债权人抢先一步扣押的财产,也应当返还,按破产财产平等分配。由此可以推断,美国法上的判决优先权(lien)不同于合意产生的抵押权(mortgage),因为判决优先权在破产时并不能象抵押权那样享有别除权。
二、判决优先权的检讨
司法上的优先权总是与执行财产分配制度、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及破产制度等密切联系的,而且与这些制度是否和谐,是评价一国司法上的优先权的合理依据。故笔者下文要从与这些制度的关系来检讨一下判决优先权制度。
(一) 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关系
德国和美国,司法上的优先权是作为实现执行财产分配的优先主义的手段提出来的,当然其目的还是为了强化对判决债权的保护。批判优先主义者一向将效率问题、与破产制度的关系问题、债权平等问题等,作为反对优先主义的论据。 但因为平等主义会由于参与分配与超标的查封的禁止而使即使最先申请执行的查封债权人,也有可能因为平等主义的参与分配制度而拖延到最后受偿;而且,参与分配人的分配异议等,也当然地延缓了执行的进度,故效率问题,自然不能与优先主义并论。其次,由于平等主义与破产制度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复(有主张以执行代替小型破产者),故与破产制度的分工与协作方面,自然也不能与优先主义相提并论。所以,优先主义是否较平等主义更为合理,就集中在是否有利于债权平等的问题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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