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在英国海上碰撞案中判定过失时曾广为运用的最后机会原则,指有最后机会避免碰撞的一方,因其过失未能避免,该方则被认为对碰撞负有全部过失责任。由于该原则仅认定有最后机会的一方承担全部过失责任,实际为有可能存在过失的另一方提供了不公平的免责理论根据;以是否具有最后机会认定过失方的结果是削弱了国际避碰规则的强制作用,其适用将扰乱国际避碰秩序;该原则用最后机会代替过失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民事归责原则,显然有悖法律原则和有失公允。到本世纪,适用该特殊原则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以减少其影响范围,但却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其不合理的适用结果,英国法官们对该原则的适用态度因此也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以判定有无最后机会一方作为审理碰撞案的着眼点,而更注重分清哪一方的过失导致了碰撞的发生,使最后机会原则在英国海事审判中实际已不再发挥作用[10]。
㈡管理船舶方面的“良好船艺”则要求船方对船舶须尽合理谨慎之责,以确保不妨碍其他船舶安全航行和锚泊。管船过失即船方在管船中违反了通常的技术和谨慎,其范围很广,主要指船长船员在管船中未能合理谨慎地行事和发挥应有的技能,包括船东在提供适航船舶方面和使船舶保持良好状态方面未克尽职责,表现为所提供船舶的船体或船上设备有缺陷、船员不适任、违反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违反设备操作规章等并因此引起的碰撞;其他管船过失通常还表现为所提供船舶的汽笛系统损坏或失灵、锚链或缆绳断裂、吃水差不合适造成船舶操纵困难或危险、未提供合适的可悬挂灯号的桅杆、应使用拖轮而未使用或使用不足等及因此所引起的碰撞。与以上表现各异的驾驶过失相比,管船过失基本上是实际过失,船方只需证明其在管船中已尽到通常的技术和谨慎使船舶适航,在整个航次中已经尽力使船舶保持安全良好状态等事实进行抗辩,索赔方关于管船过失致使碰撞发生的指控则难以成立。
四、碰撞损害的赔偿责任分担
碰撞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以过失作为责任基础,除碰撞方存在过失这一主观要件外,还必须存在船舶碰撞事实和因此产生损害的事实,以及碰撞船过失与碰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客观要件,它们共同构成了碰撞责任的客观基础,这是公正地分配碰撞损害责任的必备要件。我国《
海商法》以碰撞船的船长船员是否存在过失为标准将碰撞及其责任承担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与《碰撞公约》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
㈠无过失碰撞及其责任承担
无过失碰撞主要指并非归咎或无法判定是否归咎于碰撞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碰撞,《
海商法》第
167条和《碰撞公约》第2条均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归类为无过失碰撞的事由;规定这几种情况造成的船舶碰撞,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各国对无过失碰撞一般都采用这种损失自负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