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企赴那斯达克上市的法律问题
NASDAQ市场是高科技企业的摇篮,但所有在NASDAQ全国市场上市的公司都必须符合NASDAQ市场管理标准。其概要如下:
1.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含义是排除公司的高级职员和雇员以及董事会认为会影响其执行董事职责时运用独立判断的人。
2.每家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则要以多数独立董事组成。
3.在那斯达克全国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每年举行股东大会,并通报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所有股东大会允许股东委派代表参加,但会议代表的委任书副本必须提交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存档。公司召开普通股股东大会时,其法定人数拥有的股票不得低于已发行股的1/3,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上限。
4.公司必须向股东提交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其他中期报告。公司应该在举行股东年会前适当时间之内,提供年度报告,而季度报告则在向发行公司的监管当局提交存档之前或之后尽快派发。
如果有关规则与发行公司注册国家的法律和商业管理有所抵触,全国证券交易协会可予以豁免。
那斯达克的成功发展,吸引了全世界高科技公司前往上市。由于那斯达克上市公司具有高成长性特点,大型公司也纷纷加盟,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上市公司已达300多家。同时,由于具备全国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的复式市场结构,也适应了世界各地的公司来上市。现在,有近400家海外公司在那斯达克上市,中国香港在那斯达克的上市数目已有15家 。国内公司中已在那斯达克上市的中华网、亚信、新浪网三家。
那么,我国公司如何利用这一成熟的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的便利呢?在上市前,要做的法律工作是:
首先,我国公司要确定,到那斯达克是首次发行新股,还是把沪深两大市场已上市的股票引入美国上市。
其次,到那斯达克上市,在上市前就得确定,是选择那斯达克全国市场还是选择那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虽然这两个市场的监管范围相同,但上市标准全国市场严格,小型资本市场则较为宽松。
第三,挑选投资银行。对投资银行的选择标准为:既能全心全意帮助公司在那斯达克挂牌上市,又能在上市后长期提供相关服务,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同时,投资银行能够组织股票承销团,能够将股票适时配售出去,担当庄家(做市商)积极进行交易。
第四,挑选会计事务所。挑选会计事务所应了解公司所属行业标准会计惯例及其他公认的申报方式,熟悉上市公司的会计和税务规章,通晓国际会计政策和方法,可以向投资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五,选择律师事务所。如果选择美国律师事务所,是为了协助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熟悉承销程序,及非美国公司必须遵守的有关规章。选择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费用较低,但还是选择那些已经为相等规模非美国公司在那斯达克上市时担任过法律顾问的事务所较适宜。在公司发售股票前,律师负责撰写招股说明书,专业知识,服务能力以及相关经验都很重要。
第六,物色投资顾问。在美国,投资顾问公司为申请到那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服务范围很广泛,有广告宣传、金融公关、政治游说和协调与投资者的关系。当然,上市公司也可以向设在华盛顿的全国投资者关系协会(NationalInvestorRclationsInstitute)、地区性的投资者关系协会等,查询有关投资者关系公司的资料,以便物色一家满意的投资顾问公司。
第七,符合上市标准。如果在那斯达克全国市场上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必须至少有两名独立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职位。同时,公司还得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公司每年举行股东大会,发布年度报告,并向股东和庄家提供中期报告等等。
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后,想到那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才可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注册,开始进入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
根据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一系列的法规、条例及自律性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在那斯达克上市时,则按以下步骤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1、公司的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提交业务计划和财务预测建议书,指明公司现有资金不足,有必要到海外融资,建议到那斯达克上市。
2、在董事会同意海外上市后,则按照美国公认的会计准则规定,重新审核公司账目和业务记录,以便符合有关规定。
3、委任投资银行/承销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存托银行,与聘用的承销商签订合作意向书,确定公司与承销商的关系。承销商将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及业务计划,查看公司的员工、供应商、客户、债权人及任何会对公司作为上市机构有影响的因素。
4、公司的承销商将招股说明书初稿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提供给有意认购的投资者,然后与其他投资银行一起组成银团,让其他投资银行分销部分股票。 按有关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业务和管理结构的详细说明,审计后的财务报表,经营财务状况和风险分析,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投资方向;股权变化对现有股票、股息政策和资本总额的影响。同时,招股说明书还得仔细陈述承销商(团)和承销协议以及承销方式和承销费用。招股说明书将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分别审核。针对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委员会将重点审核信息披露,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主要审核承销费用、条款和安排是否公平,确保承销商的费用、分销计划条款及安排公平合理,从而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招股说明书中若有任何错误陈述或遗漏信息,即使不是故意欺瞒,公司本身、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公司的高级职员也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招股说明书的叙述部分和会计部分要求准确、清楚、完整。叙述部分由专业律师来撰写,会计师负责编制财务报告,投资银行承担承销细节的编写。因为,按照美国法律,招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发布的有关发行股票的唯一信息。
5、填写“申请上市登记表”,全面填报公司的业务内容和财务业绩。“申请上市登记表”中的财务报表,必须符合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同时提供经过审核的过去和当前的经营数据提要,按业务内容和地域分别提供财务报告,还得填报所有董事和主管人员的酬金总额。申请上市登记表获董事会批准后付印,然后递交证券交易委员会。承销商分发非正式的招股说明书初稿,通知投资者有关公司即将发行证券。
6、选用经验丰富的金融专业印刷厂承印招股说明书。
7、确定股票出售价格和发行数量。每股股价的确定,要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同板块公司的股价等因素。根据公司需集资的数量,管理层的控制程度,投资者的需求等因素来决定发行数量。
8、由公司的律师及会计师填制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方案,对招股说明书最后定稿,在递交正式申请书前30天向那斯达克证券市场申请预定交易代号。
9、公司收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后,对注册报表加以修正,然后再递交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与顾问班子检查是否披露全部有关信息,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是否恰当,并与承销商签订正式承销协议。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注册正式生效,公司招股说明书定稿付印,然后分发给潜在的投资者。
10、公司和投资银行在美国各大城市举办巡回推介,向有兴趣的投资者进行一系列推广宣传活动。一般上市推介活动在旧金山、芝加哥和纽约等城市举办,内容包括由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市场、产品及服务。
投资银行在推介股价时,会将下列问题列入推介范围: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将来面对的竞争,同类公司的股价,以及公司在中国的国内市场状况。巡回推介活动结束后,证券开始在那斯达克上市交易 。
三、 我国企业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定程序发行的,债券持有人依自由意愿,可在一定期间内 ,依照约定的条件转换成发行公司股份的一种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兼具债权性和 股权性的混和金融工具。在发达国家,可转换债券已成为绝大部分金融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且不包括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几乎 是不完整的投资组合。尽管可转换债券在国际上 已发展为一种常见的、日臻成熟的融资工具,但在我国,企业利用可转换债券融资尚处于起 步阶段,直到1993年我国企业才开始步入国际可转换债券市场。中纺机于1993年11月 19日在瑞士发行了3500万瑞士法郎的B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成为我国首行尝试以可转换债券 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企业。1995年6月30日至7月6日,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瑞士 资本市场发行了4500万美元的B股可转换债券,这是我国首家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海外可 转换债券。1996年我国又先后批准镇海化工(2亿美元)和庆龄汽车(1亿美元)发行境外可转换 公司债券。截止1997年底,我国已有16笔可转换债券在境外发行,共募集资金16、9亿美元 。 这些发行主体既包括在港注册并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境内发行B股的公司,也包括在海 外上市的H股公司和N股公司。进入1998年,我国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上海实业(2月17 日 )、中远集团(香港)(3月2日)、北京控股(3月11日)和粤海集团(3月25日)又发行了总计5、75 亿美元的EB可转股债券。 由于可转换债券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其境外发行 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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