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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国际化下我国企业境外融资的法律分析

  我国企业在美发行上市时,对于美国投资者易于接纳的大型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及业绩优良 的骨 干企业可直接选择第三级ADR在美上市、筹资或首次发行。对于国际知名度高、业绩优良、 运 作方式接近国际惯例、境外业务较为丰富的其它类型中国企业也可采取这种形式。我国的上 海石化、山东华能和华能国际均是以第三级ADR方式在美上市,并获得了巨大成功。
   (4)、发行RADR
   RADR是在美国不公开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由美国的合格机构投资者(QIB)为发售公司发售 股票,无须在美国SEC注册,通过自动联检不公开上市转卖和交易(PORTAL)系统在美国的QIB 中进行交易,在保管信托公司进行清算交割。由于美国对发行144A规则下的ADR的条件要求 最低,发行成本也较低,因而这种ADR能够迅速进入市场。对于无意在美交易其证券,只求 在美筹资的企业,144A私募下的RADR宜作为首选。如我国的赣江铃、仪征化纤和马钢均是以 144A规则下的RADR形式发行的。 
    2、国企赴美发行上市ADR中的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如何合理地处理好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问题是国企在改组为美国上市公司的企业重 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如果这两个问题处理得不好,美国证监机构和上市市场 会认为该公司“不宜上市”。
   (1)、同业竞争问题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与该上市公司业务直接、间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 它企业业务中占有权益,在业务竞争中,该控股股东可能操纵公司而作出有损公司利益的决 定,侵害其它股东的权益。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国有企业中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单一性,由 国有企业改组而成的上市公司往往大量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而同业竞争侵害了中小股东和 境外股东的权益,所以它势必也会影响到上市公司在公众中的信誉、公司形象以及境外投资 者对我国上市公司在美发行上市的ADR的投资积极性。
  如何解决国企赴美上市中的同业竞争问题呢?笔者提出以下三条思路:
  A. 全国性(区域性)行业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思路。代表国家经济的国 家队,即全国性(区域性)行业集团公司,绝大多数具有行政性的特点。这些集团公司同上市 公司之间在避免同业竞争问题上一般达到需在招股书上披露的如下共识:集团公司从行业政 策上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在一般的行政或非行政管理上不能偏袒或排挤集团公司的任何子 公司,不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参与和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直接或通过它的子公司派出董 事到上市公司,董事要以自身信誉在基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B. 主体重组模式下企业避免同业竞争的基本思路。在主体重组模式的条件下,原企业在改 组为上市公司时产生同业竞争的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的其它子公司 之间构成同业竞争;二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对此 ,有下述三种处理方法:a、让构成同业竞争的实体进入上市公司,一并改组为上市公司。b 、不让该实体留在控股公司之下,将它转让、变卖给其它公司。c、将构成同业竞争的经济 实体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的股东只是其参股公司,使上市公司在 其运行中不再起决定作用。 C. 如果赴美上市企业未能以上述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在上市申请时,可由控股股东向 美国证监机构和证交所出具保证承诺和补偿函、安慰信等,保证在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内不进 行相同业务,或只通过上市公司进行此类业务,或在各自的业务地域范围上作出划分,同时 在公司章程中对少数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保护性规定。 
   (2)、关联交易问题
   对关联交易问题解决得当与否,不仅对公司赴美上市有影响,而且在公司上市后也影响着境 外投资者对股票的信心,制约着有关当事人的经营活动。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董事之间的交易。有控制地位的股东有可能利 用表决权的影响力优势,对公司的交易行为作出不当安排,这种安排给控制股东带来的额外 利益是以牺牲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以根本上讲,不公平关联交易使公平 这一法 律价值严重受损。当前我国企业赴美发行上市ADR中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 而这些 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之所以存在,其中有着经济体制上的制约因素,但更直接更主要的原因 还是我 国公司立法上的缺陷。因此,我国当前应尽快完善公司立法,对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进行有 效的法律规制。
  A. 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和股东无限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公司法》遵循传 统公司法上的绝对的公司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然而,当股东滥用控制权而迫使公 司违背自己意志而行为时,或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合一时,公司法人独立原则就会和股东有 限责任原则相悖。在不公平关联交易中,绝对的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成 为滥用支配力的控制股东的保护伞,隔绝了利益受损的第三人继续追偿的途径。所以,许多 国家在公司法典或判例中,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 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迫使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殊情形,即英美法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据此,法院在审理关联公司案件时,为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使子公司的股东对公 司债务直接负责,而不以出资额为限。我国公司立法可以借鉴这条原则,规定不公平关联交 易等特 殊情况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和股东无限责任制度。 这对理顺我国公司的产权关系,打击行政性公司、假公司,规范公司 集团的内部权利与义务关系,增强公司赴美上市后境外投资者对其所发行的ADR的信心与评 价,都有很现实的意义。
  B. 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排除了与某一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它有利于事先堵住持多数股份 的控股股东在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交易中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从而预防公司及少数股东的 权益受损。意大利、英国等国家均采行了这种制度。 我国公司立法也应创设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采用概括与列举并用的体制作一规定:  任何股东或代理人不得就涉及下列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行使自己的或被代理人股份上的表决 权:①股东间与公司间交易的批准;②股东责任的免除;③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有利害关系 的情形。
  C. 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当有控制地位的股东迫使公司为不公平关联交易行为使公司利 益受损时,由于公司机关常常是控制股东在公司内的代言人,所以公司机关常常怠于向侵权 人追诉以追偿公司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的利益是股东利益的根本所在,所以少 数股东的利益间接受损。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少数股东缺乏对控制股东提起诉讼的途 径,《公司法》第111条对此并不适用。外国公司法上的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Deriv ative Suit)很值我们借鉴。 这一制度由英美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它是指公司的正当利益 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经理的侵害而公司机关怠于追诉及实现其 权利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行使诉权,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我国当前为有效 地遏止不公平关联交易,就很有必要引进这一制度。 
  3、国企赴美发行上市ADR的税收与外汇管理问题
  (1)\税收问题
  我国企业的存托凭证(ADR)方案,如果设计适当,应当能为美国联邦收入所得税提供透明度 。因为ADR的持有者将被视同ADR所代表的有关股份的所有人。对于美国赋税目的而言,ADR 不过是托管收据而已。要权衡持有ADR的赋税结果,投资者首先要了解其托存股票的税率情 况。 在典型的ADR协议下,存在三种可能发生的关于税收的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与提前转让ADR 、登记日期的规定和外币兑换三个方面有关。如果筹资人不能与受托银行进行协调并解决这 些问题,就可能增加ADR持有人的纳税负担。
 
  
  
  A. 提前发行ADR。ADR协议允许存股机构在实际收到托存股份之前发行ADR。就美国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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