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这种简单的单边冲突规范,把国企在港证券的发行、证券的交易、章程规定的内 容与公司其它有关事务的争议之法律适用均指向中国内地法律,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因 此,我们应从有利于公平和高效地解决国企赴港上市中的争端这一角度出发,借鉴先进国家 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在完善内地相关实体法的同时,有预见性地制定完整、系统的调整证券 跨国发行与交易争端解决的冲突法规范。
(二)、国企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问题
香港是国际著名的金融中心,能为许多企业提供融资的机会。但是,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常常不一定能够利用这些机会,因为他们不能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市场在盈利及业务纪录方面的规定,因而不能获得上市地位。创业板正是为一些具增长潜力的企业提供集资渠道。
创业板的运作,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强调“买者自负”和“由市场自行决定”。 市场的规则及规定是为了鼓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履行本身职责事务上自动遵守有关规定。为配合这种要求,创业板有如下主要规定:
1、要求及时披露详细信息。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必须详细列出业务发展历史以及未来的业务计划。上市以后,创业板上市公司须每半年就前两个会计年度的业务进展与原定的业务计划作比较。另外,除了一般的半年度账目及全年账目外,上市公司还须编制季度报告。
2、保荐人计划。由于保荐人在创业板公司的上市过程中担当极重要角色,创业板保荐人须符合系列详细的资格规定,并在其职责履行上负有明确的责任。创业板保荐人的职责包括作仔细审核,并确保在作过应有的审慎查询后,就其所掌握的资讯,有关上市公司已作出应有的资料披露。
3、公司管理。上市公司从上市之时开始,即要建立稳健的公司管理制度,以帮助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奉行正当的业务流程。这些措施包括委任合格的会计师管理其财务及会计职能、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出任监察主任、委任两名独立董事以及设立审核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还须在上市后头两年内持续聘用一名保荐人,协助公司及其董事履行其上市职责,并就有关事宜提供意见。
4、联交所的角色。在公司申请上市时,联交所会审阅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以确保其符合《公司条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但联交所不会评核任何申请人的业务是否可行。同样,联交所也会审阅上市公司上市后公开刊发的任何信息,但对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资料是否正确以及资料的完整性等问题,则最终责任仍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承担。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9月21日发布了《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对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作了规定,《指引》成为当前国企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国企赴美发行上市ADR和在那斯达克上市的法律问题
(一)、国企赴美发行上市ADR的法律问题
ADR(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即美国存托凭证,通常又称美国受托凭证或美国存股单 。它是指发行者将其在本国发行的股票交由本国银行或美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保管(保 管银行),然后以这些股票作为担保,委托美国的银行(存托银行)再发行与这些股票相应的 存托凭证,由美国投资者购买和持有,存托银行负责将股息兑换成美元交给美国投资者。AD R是一种可转让的契约性票据,它代表对非美国公司或政府、或美国公司在国外子公司股票 的所有权。ADR自1927年由美国J·P摩根集团首创以来,因为其通过减少或消除交易拖延、 高额交易成本以及跨国交易不便,来方便美国投资者购买非美国证券,并使非美国公司的股 票可在美国交易,而成为各国企业赴美上市的重要形式。1993年8月我国上海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的ADR在纽约证交所挂牌上市,开创了我国国企通过美国证券市场筹资的新纪元。 到目前为止,已有上海石化、上海二纺机、上海轮胎橡胶、深房集团、马鞍 山钢铁、 华能国际、山东华能、赣江铃、仪征化纤、上海氯碱、华能发电、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天 津钢管等十多家国内上市公司以ADR的形式在美国上市交易。因此,了解在美国发行上市ADR 的法律问题,对于国内众多的上市公司走向国际证券市场,在美国筹资融资,提高公司的竞 争力,加速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国企赴美发行上市ADR的模式选择问题
ADR根据发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有保荐的ADR和无保荐的ADR, 无保荐的ADR是由一 家或多家的存股银行适应市场的需要而发行,它们与发行公司并无协议。现在,无保荐的AD R由于无法控制计划之执行过程及难以核算隐匿成本而逐渐被淘汰。有保荐的ADR由一定存股 银行发行,该银行由发行公司通过一份存券协议或服务合同来指定,有保荐的ADR可以有效 控制,它提供了在美国全国性交易所上市的灵活性和筹措资本的可能性。有保荐的ADR又可 分为第一级ADR、第二级ADR、第三级ADR、144A规则下私募的RADR、GDR五种。目前我国企业 选择ADR进入美国证券市场的模式主要有前面四种,即第一、二、三级ADR和RADR。
(1)、发行第一级ADR
第一级ADR是一家公司进入美国或美国资本市场的最简单的方法之一。由于第一级ADR是以发 行公司现有的股票为基础,不发行新股并在美国柜台市场(OTC)和美国之外的一些国家的交 易所中交易的,所以这些公司不必遵循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和完全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SEC)的公开性要求。第一级ADR根据美国《1933年
证券法》要求用F-6表格进行注册, 另外,它还可根据12g3-2(6)豁免规则豁免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注册。第一级ADR是AD R业务中发展最快的部分,在目前市场交易中20900种ADR计划中,绝大多数是以一级ADR安排 的。世界上很多著名的跨国公司都建立了一级ADR计划,如ANI、TNT等均选择一级ADR在美上 市,以此作为进军美国资本市场的“歇脚石”。
就我国而言,对于国际知名度较低、对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缺乏经验、但业绩优良的国内企 业,可选择第一级ADR的形式进入美国市场。因为SEC对此种要求形式较松,发行企业不必完 全遵守SEC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必改变目前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1993年底到1994年5 月,上海二纺机、上海轮胎橡胶和上海氯碱化工先后建立了一级参与型ADR计划,3家公司均 以不超过各自B股总量的50%作为上限来建立一级ADR,每一份ADR等于10股B股,发行获得 巨大成功。此外,我国的深房集团也是采用第一级ADR的模式在美发行的。
(2)、发行上市第二级ADR
第二级ADR是挂牌上市的ADR,这种ADR也是以发行公司现有的股票为基础,不发行新股,但 可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NYSE、NASDAQ、AMEX注册登记并挂牌交易。与第一级ADR相比, 美国证券法对其要求更为严格。它必须符合SEC注册和申报会计表的方法,符合美国公认会 计准则的要求,还要符合全国性股票交易所的上市条件。第二级ADR根据《1933年
证券法》 要求用F-6表格进行注册,其依据的被存托证券受注册豁免,但外国发行人必须根据《1934 年
证券法》要求对其证券进行注册。外国私人发行商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采取F-20 表格备案报告。这种ADR要比第一级ADR有着更为广阔的投资者市场,流动性更强,朝着公开 发行股票迈出了一步。这一方式为许多大的跨国公司所乐于接受,如RTZ和HK.Telecom都是 通过一级ADR升到二级ADR,再升到三级ADR的。我国几家发行一级ADR的公司如上海氯碱、深 房集团等也正研究向二级ADR的转化问题。
(3)发行上市第三级ADR
第三级ADR是指不以发行公司现有股票为基础,而是在美国公开发行新股筹资并在美国全国 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存托凭证。因为涉及到增资发行新股,美国证券法对这一方式要求更为 严 格。它需要办理SEC规定蹬全部注册登记手续,必须根据《1933年
证券法》要求用F-1、F-2 或F-3表格进行既有股份登记,上市时还须遵循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但它能从世界最大、流 通性最好的资本市场吸收资金,更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知名度,因而成为许多大公司的战略选 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