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经济霸权论纲

  参议员艾克桑(Jim Exon,民主党,尼布拉司加州)、赫姆斯、包可士(Max Baucus,民主党,蒙大拿州)、海夫林、赛蒙德、谢而比(Richard C. Shelby,共和党,阿拉巴马州)、康普宋恩(Dirk Kempthorne,共和党,爱达荷州)以及克瑞格(Larry E. Craig,共和党,爱达荷州)等人皆一致认为世贸组织处理争端之方式将损及美国的主权;美国可能被迫接受争端解决机构所做的决定,而修改美国的相关法律。
  美国国会议员会还引用一些学者、专家的看法来印证《WTO协定》可能引起的问题。乔治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唐柏格(Robert Stumberg)指出,以加州为例,世贸组织就可能挑战加州九十条的法规。 哈佛大学法学院宪法教授崔柏(Laurence H. Tribe)认为《WTO协定》应被视为国际条约。此外,他亦认为世贸组织会挑战美国之主权。
    同此同时,克林顿政府为了缓和“主权受损”的质疑,曾一再解释争端解决机构无权强制要求他国修法或执行其裁决。对于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所做的决定,若当事国无法在期限内履行,可以要求和对方协商补偿协议、或遭到对方施予报复的可能。 克林顿政府表示,如果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做成有违美国联邦或州法律之决定,美国联邦或州政府都有权自行决定因应之道,没有必要一定执行其建议。
   作为克林顿政府外贸国策的主要顾问之一,杰克逊教授也曾于1994年3月23日以美国对外贸易代表署总顾问的身份,出席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公听会发表证词。除缕述WTO体制的来龙去脉之外,他还针对美国国内有关“接受WTO体制会损害美国主权”的反对派见解,作了解释和“澄清”。
  此外,为了促成国会尽快批准《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克林顿政府还做出了以下几项妥协:
  (1)白宫应允多尔的建议,设立一永久性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审查委员会(WTO Dispute Settlement Review Commission),由五位联邦上诉法官组成,审查所有世界贸易组织对美国不利的决定。如果这些法官认为争端解决机构专家小组的决定并不公正,国会可以投票决定是否要就世界贸易组织之规定重开谈判。如果世界贸易组织在五年内重复三次做出不利美国的错误决定,任何一位国会议员可以提出联合决议案(Joint Resolution),由国会投票决定是否要退出该组织,即多尔所谓的“三振出局”(3 strikes and we’re out)。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经六个月通知后退出该组织。
  (2)保留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
   除了在程序上稍作微小修订之外,国会所坚持的301条款在《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纹丝未动。同时,参议院在提出实施《WTO协定》的法案初稿中包含了超级301条款,授权总统公开对美国之产品与服务业采取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国家名单。对方若在时限内未做具体改善,则美国可加以报复。支持此项条款的多为民主党籍之议员,他们认为美国总统在要求不公平贸易之国家开放市场时,应拥有大棒(stick)。但是许多共和党籍以及支持自由贸易的民主党籍议员,却反对将此项超级301条款列入。众议院的预算委员会原先提出之法案并未列入超级301条款。1994年3月3日,克林顿总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颁布实施超级301。三月底克林顿政府公布了实施不公平贸易障碍国家的初步名单。
  (3)在《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法案中加入原产地规则条款和提高烟草关税条款,删除加勒比海国家优惠条款。
  总之,克林顿总统为了争取国会各方支持,在《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复杂烦琐之谈判过程中,曾做出多项折冲樽俎的让步,并最终促使了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在1994年11月29日和12月1日分别以288票:146票和76票:24票相继批准了《乌拉圭回合协定法》。1994年府会之争,特别是“三振出局”原则的确立和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的保留,可见美国一贯维护、巩固其既得经济霸权的狼子野心。
   2、否认《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宪章》等文件的法律效力,从而否认发展中国的经济主权
  在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美国的经济霸权除了体现在1994年府会之争对其自己既得霸权的维护和巩固上,同时,也反映于否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的行动之中。
  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已被《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联合国文件所确认,并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致拥护和普遍遵循。
  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2日通过的《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规定:“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如同政治的和其他的关系,都应受如下原则的制约:(1)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2)所有国家的主权平等;……”在受同一原则指导的意义上,国家主权的政治与经济方面是一致的,不能割裂。根据该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享有主权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在没有外部任何形式的干涉、武力或威胁之下,根据自己人民的意愿,选择其经济制度和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所有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并自由地行使完全的永久主权,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每个国家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其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跨国公司等进行管理;每个国家有权参与国际贸易和其他经济合作活动,而不论其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的差异。这些经联合国大会认可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充分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要求,对于当代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