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注电力立法

  行政执法问题在电力部门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规范。政企划开后,电力主管部门如何行使执法权,是一个不好解决的问题。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企分开等原则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电力工业部继续行使对电力工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原由该部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条件成熟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再设电力专业管理部门。体制改革后,电力企业不负行政职能,行政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在 香港,各电力公司与政府关系,是由香港政府和各电力公司签订“管制计划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来确定的。政府要求各电力公司按议定书规定的管制法则运行,对各电力公司及与电力有关的财务事宜实施管制。该议定书第一次签订是在1964年,每15年签订一次。在每个协议期内,政府同电力公司在每5年检查一次协议内容执行情况,并提出修订计划。管制计划议定书的目的,是为了协调电力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使电力公司获得合理的利润,使客户获得可靠而价格合理的电力。要求电力公司保证有足够的电力满足社会发展和客户对用电的要求。政府监管电力企业的主要措施有 (1)政府监管各电力公司财务状况和技术上表现的权力;(2)电价增加幅度必须经政府检讨(即审核)和批准;(3)监管程序是通过向政府呈交的财政及核数检讨执行(即核定的数据,执行情况);(4)政府通过行政局和经济科进行监管。我国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随着政企真正分开,电力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加强执法监督,这有助于促进电力行政执法体系的建立和规范,有助于推动电力依法行政工作。
  六、电力企业亟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电力法》既是一部约束电力企业不得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又是一部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律。实践中,有不少基层单位的同志认为《电力法》出台后,电力企业“不好干了”,政府减轻了压力,电力部门的担子却重了,尤其是少数过去习惯了以言代法的基层单位领导,更把《电力法》视为自身枷锁。这种观念是极端错误的,法律不可能偏袒一方的权益而忽视、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独立存在,法律总是力求在它们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并反作用于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意志任何时候部不能替代和侵害法律。目前,我们国家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都是在强调法津在当今社会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法治电已成为电力企业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对于工作中经常出现的窃电问题、电费回收问题等,电力企业要勇于依照法律途径来解决,不能再象以往那样完全依赖政府,依靠行政手段调解,往往得不偿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