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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价问题     电价过高,是困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工业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摊派是一个重要原因,经过国务院批准的、附加在电费里的摊派有5项:省电力建设费、市政附加费、三峡工程基金、市燃料附加费、电网建设费。这些附加费各地收法不同,有多有少,是地方自主权。这些附加费加起来,每度电至少要增加6分钱,居民用电是0.4957元一度,加上各种附加后,就变成了0.65元一度。假如有住宅小区从中“作梗”,非电力局直接抄表到户,那么贵至7、8角钱一度电也不希奇。重要的是,附加费中有许多不够透明之处,有人提出:取消不合理的附加费,将合理附加费与电价合并为一个价,这至少可以抑制收费,增加透明度。《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而对其惩戒措施却规定不明确、缺乏力度。电力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各类电价进行检查,电价检查的内容是: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自立名目随电价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等;二、继续随电价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保证金等;三、高于政府定价或擅自定价收取电价(费)及价外加价的;四、利用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费)的;五、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六、未按国家的上网电价执行的;七、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八、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九、农村电价中高于政府定价,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的;十、在农村和城市电网工程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的;十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十二、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检查不合法不合理的电价,一定要坚决取缔。再有,城乡同网同价问题,一定要切实落实,莫让其同《电力法》的规定一样总处在“过渡”阶段,切实让广大农村用户享受低价电价。
    关于降低电价问题,国外有很多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 美国加州政府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开放电力市场。这意味着用户可以选用价低的电。过去,加州电力的管理模式是发电公司到电网再到用户,现在其管理模式为发电公司到比价公司再到电网再到用户,比价公司由官方监督其公正性。比价公司裁定,谁报的电价低就可以多发电多上网,谁报的价高就只能少发或不发,用户可向电力供应商索取有关表格,选择某个发电公司所发的电。在日本,一项新法例将实施,开放国内每年营业额高达一千五百一十亿美元的庞大电力市场。这项新法例允许任何私人企业向大用量用户出售电力,所谓大用量用户是指那些供电电压和用电功率分别在二万伏和一千千瓦以上的用户,据统计,全日本有八千家左右。目前日本全国每年用电量达一千零九万亿千瓦小时,仅次于美国踞全球第二位,按日本国内当前电价计算,总金额达到十六万亿日圆,其中约三分之一被大用量用户消耗掉。日本国内外许多大公司都对政府开放电力市场反应积极,分析家预计,日本国内电力市场竞争将十分激烈。有报道说,日本电报电话公司(NTT)电力和建筑设施分公司已计划同东京煤气公司等合作开发电力市场,它们打算从电力公司买入多余电力,再转手卖给其他用户,包括NTT集团内部其他分公司。
  五、 明确规范电力行政执法,依法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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