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电力立法应明确规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
电力法》确认了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法律地位,明确了相互的权利
义务关系。但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还存在责任不清、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电力法》的有关规定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这些问题亟待通过修改《
电力法》加以解决,以切实维护电力企业、投资者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电力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和用户,确定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将会大有裨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6〕11号文件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出,《
电力法》第
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但是,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的正常进行,保障《
电力法》的贯彻实施,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前,仍由电力工业部和现有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机构履行《
电力法》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履行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电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应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非法侵害。用户则有合法用电的权利和依法按时缴纳电费的义务。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电力管理部门,在县一级大都没有建立,出现了电力体制改革后的空白地带。
四、 电力立法应规范当前热点法津同题
电力立法不能不关注当前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立法应该为这些问题提供可靠解决途径和方法。例如反窃电、电费回收、电力设施保护和电价问题便是呈现在电力企业面前的疑难问题。
(一)加强反窃电力度 过去,农村变电台区以下发生的窃电,说到底是窃农民自己的。把电价“窃”高了,对供电部门的售电没有多大影响,电力部门只对村一级单位收取电费。城市也是这样,小区属于专线供电。小区内的电量抄见,电费回收是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窃电者窃小区电,实际是窃居民自己的。随着两网改造和城乡供用电管理体制改革到位,一户一表向城乡变电台区以下的用户延伸,农村台区以下的村、城市企事业单位宿舍区,还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的用电将逐渐转交供电局,由供电局负责抄见电量和回收电费,这时候窃电,便是窃取国家的电,窃供电企业的电了。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一年里湖北被窃走的电量达2.5亿千瓦时,每千瓦时售电价格按均价0.4元测算,去年因此损失约1亿元。 天津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盗窃电力资源,严重侵害了国家及电力企业的财产权,全市近年来每年因盗窃造成的电力损失达700万千瓦时左右(相对保守数字)。面对国家的电量轻而易举地被窃电者侵吞,对窃电不予以制裁,供电部门就是严重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