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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电力立法

  修改《电力法》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难度也大,要做好修改《电力法》的准备工作,关键是要以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方略,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中国电力工业实际,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电力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立足依法培育、完善和规范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电力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目前,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正稳步推进。省级电力体制政企分开改革即将到位。“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进展,农电体制改革进展顺利,并取得初步成效。通过修改《电力法》,正确引导和促进电力体制改革,恰是推动电力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所在。按照国家经贸委履行研究拟定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的政府职能要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修订和《农村电力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正在进行制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起草和调研工作。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狭义的法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或修改,立法范围仅限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事无巨细,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不可能对任何事情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因而法律规范只能全面而不具体。笔者曾见到不少涉及电力法修改方面的文章以及电力人士呼吁,电力立法缺乏具体,这是电力业人士对法律不谙识的一种错误认识,法律未作规定的,由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详细规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同志提及法规、规章和法律的效力等级有差别,这也是毋须多虑的,只要它们三者之间不发生冲突,法规和规章同样可以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我国目前有法律和有关法律决定371件,行政法规 846  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行政规章30000多件,构成一个庞大而又严密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中很多方面部是侬靠法规和规章来制约和维护的,并不必须要求上升为“法”。如果每一领域的事务全部由法律来规范,势必造成法律文件立法过程迟缓,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和 适应性。因此,电力立法,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涉及一些具体事件和情况,不必一定以“法”的形式出现,完全可以用法规和规章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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