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电力法律体系构成
目前,《
电力法》已经初步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及规章,使得电力实际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其法律效力等级较高,稍次于法律,是法院具体办案的法律依据,而几个《办法》由于是原电力部颁发,其效力等级较低,法院办案只能参照执行。原电力部撤销之后,有人提出原电力部颁发的规章也自然灭失,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这种观点也不无道理,但原电力部撤销后,国家经贸委承担其行政职能,且这几个办法并非不良的法律,因而应由再行行政职能的国家经贸委明确确认这些规章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打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
《
电力法》是一部综合性、原则性的法律,其中既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还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而《
电力法》在制定时尚未有电力体制的变革,因而使得电力部门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在民事与行政之间难以界定,例如电力部门对用户的中止供电行为。法院也很难确认这种复杂多变的法律关系,因此经常发生案件管辖冲突的问题,《
电力法》应明确将电力部门与用户的各种关系划分清楚,使这种法律关系不再模糊。
二、电力立法只能作原则性规定
《
电力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现时条件下,修改《
电力法》,要继续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电力事业发展客观规律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保证安全发供电和电网安全调度的原则、培育和发展规范有序的电力市场的原则。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行政执法问题,电网调度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问题,电力市场的建立与运行、电价与电费的确定原则,供用电秩序的维护,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将是修改《
电力法》准备工作、调研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