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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承诺与中国经济法律体制改革

  3、企业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入世承诺下,原先国有企业享受到的各种“照顾”措施,譬如来自政府的补贴及各种优惠待遇,将受到严格约束。部分国有企业能否在离开政府“照顾”的温室后,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是有疑问的。因此,在面对部分国有企业被淘汰的同时,我们要加快企业改革,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制度,使这些企业能够抵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更激烈的市场竞争。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即明晰企业的产权结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最大程度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目前,很多的上市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设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上作了很多努力。但不得不承认,由于历史积累的问题很多,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将不会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
  四、 法律体制改革
  正如众多学者所认为的,入世之后的中国,将会形成一场声势浩大的“变法”运动。这实际上是我国遵守WTO 规则及履行入世承诺的必然结果,因为,履行入世承诺最终是要通过修改我国的相关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入世前后的这场“变法”运动将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为系统也是最为复杂的法律修改工程。据统计,入世后,国内有2000多项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就这个系统而庞大的法律修改工程而言,其实更精确的表述应该是“废除部分不符合WTO规则的法律、修改部分与WTO规则不符的法律和新制订为适应WTO规则的法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废、改、立。”因此,入世之后的法律体制改革,就立法层面而言,将面临的是国内法律如何“废、改、立”。
  据最近的报道,国务院公开废止了221件行政法规及34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仅就外经贸部层面,拟废止的法律文件就有585件,目前已分三批公布废止了354件部门规章,178件外经贸部的内部文件也被废止,另有53件法律文件待废止。
  根据WTO规则及入世承诺,修改法律法规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目前,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和外资企业法》)和三部知识产权法律(指《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已修改并实施。国务院新近修改了包括《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等在内的15部行政法规。外经贸部也将拟修改60件法律文件,其中已经发布了48件,其余12件已经完成了草案,待完成批准手续后公布。可以预料,随着入世承诺兑现的逐步推进,将修改的法律法规还会不断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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