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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承诺与中国经济法律体制改革

  3、我们对外资进入服务业的开放主要通过逐步放宽直至取消外资股权限制、地域限制、经营业务范围限制来实现,并有严格的时间进度安排,即从入世之时至入世后6年内不等。
  4、对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领域,我们还是保留了一定的限制。譬如,在较为敏感的电信服务领域,外资股权比例还是受到严格限制,增殖电信和寻呼服务外资比例不能超过50%,移动话音和国内服务外资比例则不能超过49%。在法律服务领域,更是严格禁止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这也符合国际惯例。
  四、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
  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第五部分,中国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同时也对按照WTO 规则改革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了重要承诺。
  这些承诺涉及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制包括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刑事程序和临时措施及特别边境措施的改进等。从兑现承诺的角度看,这些承诺无疑将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体制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五、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中国将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能及时审查一切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一款、《服务贸易协定》第六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条款中提到的与执行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及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处事公平,独立于负有行政使命的机构,并且与审查的结果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 
  除上述所提到的一些重要的总体承诺及尚未提及的具体产品的降低关税税率承诺表外,另有一些重要的总体承诺也是值得注意的,例如,在反倾销调查机制上,中国的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以及过渡性具体产品保障机制和过渡性审议机制等。 限于篇幅,本文不予一一论述。
  二、入世之后中国经济、法律体制面临的巨大挑战
  在中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后,我们将受到WTO规则的全面约束,一个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的体系对我们尚处在转型中的经济体制产生的挑战是显而易见的。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加入以推动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世贸组织,必将极大推动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但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在外贸依存度较高的我国经济结构中,并不具备真正与发达经济体相抗衡的核心竞争力。脆弱的国内企业竞争力如何面对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更激烈的外部竞争环境,是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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