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贸易体制的改革
为建立符合WTO 规则的贸易制度,我国在涉及贸易体制的各个方面都作了重要承诺,例如:
1、贸易经营权的放开。中国将在入世后3年内放开贸易经营权,即所有企业将获得进出口权。
2、国营贸易和指定贸易制度的规范。以附件2A1和附件2A2的方式列明了国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产品名单。这些产品在入世后仍保持国营贸易体制, 但在进口产品的采购程序方面将逐步提高透明度,在出口定价机制方面应向WTO 通报。附件2B所列出的指定贸易产品的贸易经营权将在入世后3年逐步放开。
3、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中国将在2005年前取消附件3所列的非关税措施。
4、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规范。中国将建立公正、透明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5、定价机制的市场化。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化定价机制程度将进一步提高。通过附件4列出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的产品和服务部门,中国将努力减少并取消价格控制的措施。
6、补贴措施的约束。中国将向WTO通报现采取的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条第一范围内的补贴措施,取消该《协议》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计划,以附件5的形式列出上述这两类补贴措施。另外,对国有企业的专门补贴将受到严格约束。
7、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及植检措施、海关估价制度、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中国承诺,将按照WTO 的相关协议,进一步强化上述领域的制度规范。
8、农产品贸易制度的规范。中国将不对农产品继续给予出口补贴或出台新的出口补贴计划。中国对非具体产品资助的最低豁免相当于整个农产品生产总值的8.5%。
9、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规范。中国承诺取消外汇平衡和贸易平衡要求,取消当地成分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三、 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
服务业的开放,是中国入世谈判的焦点。中国入世有关服务业的开放承诺,主要体现在附件9中。附件9通过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的分别介绍,对涉及的主要服务行业开放承诺均作了详细列明。
综观这份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表,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1、涉及的服务业面非常广泛,基本上是按照WTO服务贸易理事会的服务贸易分类表来列明。我们看到,除分类表中的第8大类(与卫生有关的服务及社会服务)和第10大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外,我们对其余的大类均有涉及。
2、我们的承诺主要体现在“商业存在”形式,即对外商以设立商业实体形式进入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承诺,而对服务贸易的其余三种形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存在)基本上是“无限制”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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