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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封建”:单一或联邦?

回到“封建”:单一或联邦?


亚北


【关键词】法治 单一制 联邦制
【全文】
  回到“封建”:单一或联邦?
  亚北
  一个像整个欧洲一样大的国家,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能采用单一制,不能不令人深思。
  中国如今的单一制,多出自历史原因。自秦汉以降,中国就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如今的单一制,可以说是新旧中国历史的传承。
  这种历史的传承对法律又有什么影响呢?
  法律是普适的,这既是法律的性质也是法治原则的要求。偌大一个中国,东西南北中无论是人文、还是地理、历史以及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都不同,这不能不是对法律的普适性的一种挑战。
  好在古代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其法律是“礼”与“刑”,“失礼则入刑”,“刑”是“礼”的补充。
  “礼”首先是一种文化,以“礼”治天下而欲求天下“单一”,首先得看这种文化是否普适,历史证明“礼”在秦汉以降的中国是做到了这一点的。而正是在“治”的层面上,“礼”才是法。由文化上普适的“礼”而致“礼”在现实中具体的“治”,除了教化之外,主要靠官员们道德上的“自由心证”(“春秋决狱”是典型),换言之,主要靠官员们的“人治”。正是“礼”的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功能成功地回应了中国之不同地域、不同人文情境的不同要求,秦汉以降的“单一制”才得以可能。
  如此看来,“礼”与“人治”是互为补充的,这是秦汉以降郡县制的特点。在这之前,中国是真正的封建社会,其时“礼”相当于邦与邦之间的“国际公法”(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2页),在此“礼”与“邦治”互为补充。
  “封建”一词,令人厌恶,纯系欧洲中世纪之“黑暗”的缘故。但中国的封建制(先秦社会)与欧洲不同,中国的封建制是自上而下封地而建的,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系罗马帝国崩溃后在社会无序中由从下至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形成的(钱书第21页)。在中国封建制的建构中,“礼”与“邦治”的关系使得“礼”具备一种“宪法”地位,而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之所以“黑暗”,正是因为缺乏这种“宪政”结构。
  比较中国封建制中“礼”与“邦治”之关系与郡县制中“礼”与“人治”之关系的异同,从现代法律的角度看,也就是“礼”作为“宪法”与作为“法律”之异同。不过,同样是从现代法律的角度看,“礼”的文化特性似更让其倾向于作为“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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