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Internet上的黄色信息越来越多,美国政府又不得不采取措施。1996年2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996年电信法》,8日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此法案的第五部分《通信规范法》规定:严禁通过Internet发布带有黄色内容的信息资料给未成年人,规定对通过网络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传送明显的性资料属于犯罪行为,违者将被判处25~50万美元的罚款和两年以下的监禁。该法案的颁布引发了网络人士与民权人士的抗议,在克林顿签署该法案的当天,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即向联邦法院起诉美国政府,认为《通信规范法》的有关内容违反
宪法第一修正案,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要求法院宣布此法案违宪无效。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7年6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一致裁决维持初审法院判决,美国政府败诉,并宣布《通信规范法》违宪,不得执行。最高法院的理由是:该法案条文用词含糊,容易对言论自由构成威胁。判决书上写道:“虽然政府为保护儿童而使他们避免接触具有潜在危害的信息,但该法案实际上禁止了成年人根据
宪法赋予的权利,即接受和向他人传播信息的言论的自由。”
但美国国会“扫黄”的决心并未放弃,在《通信规范法》被宣布违宪后,美国国会又重新制定了另一部《儿童网络保护法》,保护儿童不受Internet黄色信息的影响,此法案的通过实际上是为了弥补(通信规范法)被联邦最高法院“枪毙”之后留下的立法空白。该法案规定,凡访问Internet色情网站的人都必须提供个人信用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网络人士与民权人士岂会善罢甘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又向法院起诉美国联邦政府,认为《儿童网络保护法》违宪,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与上一次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节节胜利不同,这一次他们在一审法院即遭失败,1998年10月20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判决原告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败诉,理由是《儿童网络保护法》并未实质性地限制成年人的接受信息的言论自由。现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仍在上诉,他们认为
宪法第一修正案也适用于儿童,对于一个自由国家而言,损害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比儿童在Internet上遭遇到的不良影响更加危险。目前很难预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将会是怎样,即使宣布《儿童网络保护法》违宪,国会很可能又制定出新的限制法案出来,而网络人士与民权人士又将重新起诉,这一争议将持续下去,正如焚烧英国国旗是否也是言论自由权的问题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