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导致夫妻间的性的不和谐
人的存在,一半是作为社会的人,另一半是作为自然的动物而生存着。婚姻中的当事人同样也存有着作为人的自然属性的一面。夫妻两者的自然属性决定着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不可等同。夫妻间的性爱是夫妻生活所比不可少的,但是男女生理上的差异使得男女双方各自对性的需求与满足在空间和时间上很难达到和谐的一致。例如男性在平时生活中相对与女性所要从事的体力劳动量要大,所以一般男子的体格健壮,在对性生活的需求量上相对与一般女性也要强烈,且对性的要求也比较主动。而一般的女性由于先天的因素,体格相对于男性较弱,且经常受月经的困扰。在性格上比较含蓄内向,对性生活的需求经常持着被动的态度。加之,女性在生育后,对性生活需求量的减少,常常使丈夫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夫妻间性生活的不协调。即使爱着自己妻子的丈夫,也不可避免由于自然属性的差异而强迫自己的妻子发生不和谐的性生活.毕竟在人的生活中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会绝对的理性大于人的部分野性的。
(三)、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长年的封建社会,传统观念对妇女发展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整个封建社会始终就是一个男权的社会,妇女一直处于从属于男子的地位。《礼记.郊特性》将男女这种从属的地位明确的概括为“男帅女,女从男”的夫妻主从关系4,并进一步把“男女有级”的等级关系规定为要求妇女必须具备的“三从”之德:“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古代妇女的存在必须以宗教制度为其所划出的道德范畴内存在,而古代法律又是对这种宗法制度的进一步的确认与维护。如在《大清律》中就明确地规定了丈夫对妻子具有监护权,……如妻告夫,与子孙告父母、祖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则绞。妻子殴夫,无论有伤无伤,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人三等,殴夫致死者,斩。在男尊女卑的封建宗法思想的压制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就正如马克思所说:“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工具,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在施暴的丈夫眼中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天经地义的,男性的性霸权是受到当时社会的道德、国家的法律、家族的宗法所庇护的。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即使存在“婚内强奸”也无从谈起。而自今虽然我们的社会历经数次的反封建的革命,但是每次的革命的开始都是从轰轰烈烈的开始,以不尽人意的混乱局面草草收场,人们思想中的封建思想出来就没有被真正的彻底清除掉。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为现今的“婚内强奸”问题留下了后遗症。
二、“婚内强奸”在现今是否构成犯罪的探讨
(一)、现今社会上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的两种观点
“婚内强奸”在我们现今这个注重人权和法治的国家是否构成犯罪,在这个社会中已争论得沸沸扬扬。有人认为“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这是一种违反道德但尚未侵犯法制的行为,是道德领域内的问题,应当留由道德来解决,作为国家公权力典型代表的法律不应当过多的进行干预。况且在我们的现实的生活中,我国的司法制度历年以来对“婚内强奸”也都是持着这种宽容的态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在执法上,以往决不加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罪的。
与上面这种观点持相反的观点的人大有人在,他们一口肯定“婚内强奸”触犯了我国的
婚姻法和
刑法,应当构成强奸罪。因为在我国的新《
婚姻法》草案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地位平等,一方绝对不是另一方的所有物,不能对另一方的完全占有,更不是另一方性的奴隶。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对外关系中表现为共同的人格权,并不意味着在婚姻内部就完全丧失自己独立的人格权。“丈夫在婚姻家庭中杀害妻子可以构成犯罪,为什么丈夫强奸妻子就不能构成犯罪?”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