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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三)有关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主要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现有的工会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立法存在较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现有工会法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问题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我国1992年《工会法》基本上是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制立法,其规定多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非公有制企业规范较少。由此加大了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的难度。因此,应当对工会法加快修改速度,加大修改力度,使之适用新时期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需要。
  2、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在非公有制企业,拖延或拒绝拨交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工会组织往往是无可奈何,没有行之有效的收缴措施。因此,应当修改工会法,明确工会经费的强制性和有效性,赋予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的权利。对于那些没有异议的支付令,应当拨交工会经费的非公有制企业如果拒不执行支付令,工会组织应当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追收滞纳金。
  3、 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没有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调研中发现,违反《工会法》的行为主要体现为:(1)阻挠、限制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职工筹建工会,非法撤消、解散或者合并工会组织。(2)拖欠、拒绝缴纳工会经费;(3)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4)侵犯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5)阻挠工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阻挠进入现场,拒绝提供相关资料;(6)拒绝与工会进行协商谈判;(7)侵占工会经费及财产;(8)妨碍工会开展工作。对这些违法行为,《工会法》都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及其处罚措施。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是现行《工会法》最大的缺陷所在。针对这一缺陷,应当及时修改《工会法》,明确违反《工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确保工会法的全面实施。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工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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