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察主体上看,不但有专门监察机构的监察,而且还有上级行政机构的监察;在监察客体上,既有对财政的监察、对军事的监察,也有对人事管理的监察、对立法和司法工作的监察;从监察形式上看,有常驻监察官制度(如秦朝的监军史制度、宋代的监司制度),还有巡回监察制度(如汉代的刺史制度、唐朝的巡按制度、明朝的巡府制度)。这既说明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所达到的成熟程度,也为我国当前的监察制度建设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对其中某些符合监察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内容应当大胆地予以吸收采纳。以监察形式为例,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之所以把监察形式分为常驻监察制度和巡回监察制度,就在于这样的制度建构是符合监察规律的,因为这样既保证了整个封建监察制度的稳定,又较为有效地防止了监察官因为常年工作、生活于某地而可能带来的徇私枉法问题。因而,很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特别对一些技术性、策略性的监察制度的内容,更应当大胆地予以吸收、借鉴,而不应当以其是封建主义性质的监察制度就予以简单的全盘否定。
(四)、各朝各代对监察官吏的任用都很重视
中国历代政府在选拔任用监察官吏的时候,不但非常注重监察官吏的工作能力,而且还非常重视监察官吏的“德望”和“品德”,把廉洁奉公列为选拔监察官吏的重要条件。这种对监察官吏更为特殊和严格的要求是由监察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地方。
(五)、各朝各代在监察法规的制定上与监察工作的实践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总体上看,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法律规范的建构方面存在如下不足:第一,监察机构庞大复杂,职权划分不明确,对最高统治集团缺乏有力的监督;第二,监察法规大多规定的含糊不清,缺乏程序方面的规定,导致监察法规的操作性差、流于形式;第三,监察官员在法律上的具有什么样的权力不清楚,致使监察官员的执法风险加大,大大的影响了监察工作的有效进行。总之,我国古代的监察法律制度与监察工作的开展来看是大大的滞后了的,这种状况的形成既有重礼治、轻法制思想的影响,也有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的影响。监察法规的不健全、不合理,严重地影响了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一点对我们的启发尤其重要,特别是在我们正在进行依法治国建设的历史阶段,更是如此。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如何确实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把我国的行政监察活动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之下,这将是监察制度能否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三、对我国当前监察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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