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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实践论——社会转型与国家、社会(农村)法治资源的重新发现、重组及良性互动

农村法治实践论——社会转型与国家、社会(农村)法治资源的重新发现、重组及良性互动


王鑫


【全文】
   
  农村法治实践论
          —————社会转型与国家、社会(农村)法治资源的重新发现、重组及良性互动
  王鑫*
  一
  社会学、人类学研究证明,对中国社会进行的若干分析模式或理论框架为基础的区域研究是极具解释效力的。因为学者们认为:“在具体的社区研究中,可以把这些理论作为基本的参照,并使之得以检验和发展。”【1】从而在我国社会文化发展中能真正做到发现“真问题”,解决“真问题”。正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才试图将农村作为一种社区分析空间,即一种“社会关系的领域与地理关系的揉合,”【2】并将法治实践具体置于其中,利用各种分析模式或理论框架对其展开讨论。目的主要在于,(1)重新发现农村社区内部及外部各种法治资源在农村法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2)探讨农村社会与国家的各种法治资源的重组形式及良性互动问题。
  这里,之所以把农村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区空间来使用,还在于其至少在下列三个要素上,即在:“(一)人民;(二)人民所居处的地域;(三)人民生活的方式或文化”【3】以上能够满足研究的要求,并且能够完整地表述某一类地区“人民的实际生活。”这一点对于我们对农村法治的理解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在这样一个社区空间内,传统与现代、变化与凝固、各种内外、新旧因素纷繁复杂、相互制约、相互影响,造就了一个多姿多彩的语境化空间(以多元思维及极强的社会兼容性为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仅仅通过逻辑推理的研究方法来准确理解和把握,当然更谈不上实际操作法治在农村社会的实践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村法治似乎更加需要一种“消极”的法治观。这种“消极”的法治观首先要求的就是应对农村法治资源,特别是农村本土法治资源进行重新发现和重组。这需要我们“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需要我们学会“发现法律”(马克思语)。当然,这首先需要我们能够走进乡土社会、走入他们的生活。毕竟,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抛离乡土社会”(费孝通语)太久了,我们甚至已经忘记了还有一个在国家正式制度控制以外的,活生生存在着的,属于另一个知识系统和传统的社会生活的存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研究方法和视野将从极端的一头走各另一头。因为正如R.Redfied所说的那样:“农民社区的文化并不是自足的,不可能由其自身得到说明。”【4】可见,我们对农村法治的理解和解释也不可能仅依靠“地方性知识”就能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对农村法治实践的研究如同对“乡民社会其它问题的研究一样”“应当置于‘大传统’和‘小传统’的相互关系中进行。”【5】或者说,应当置于国家法治资源所代表的“精英知识”系统与农村本土法治资源所代表的“地方性知识”系统两种知识系统的互动,交流过程中来进行。
  如果这一结论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们是否至少应当在方法上进行一些反思呢?我们是否应提出这样一个疑问?那就是,在农村社会这个极具社会兼容性的区域空间内,仅运用经验的,如进化理性主义(经验理性主义),或建构理性主义这类单向度的思维方式来理解和解释“法治”及其道路选择?
  二
  在具体阐述这个问题之前,笔者将首先谈谈对“法治实践”的一些认识。
  (一)、以现代化理论看,所谓“法治实践”事实上“体现了一个国家或地区从法的精神到法的制度的整体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时代变迁过程。”【6】即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因此,作为(我国)整个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法治实践的研究或多或少地必然要受到现代化理论的影响。那么现代化是如何理解的呢?其实,不论是先前简单的传统-现代的单线的社会进化论,还是近二十年来所兴起的学术界对现代化理论的反思,作为一种人类的伟大社会实践活动,在某种程度上,现代化事实上往往是依靠驾御各种现有社会资源复杂的相互关系才得以实现的,而不是仅靠一种社会资源(或传统的,或现代的)就能完成的事业。因此,所谓现代化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对各种现有社会资源不断进行重新发现、重组及良性互动设计的过程,对现代化道路模式进行选择的过程。如前面提到过的社会进化论观点始于对传统社会资源与现代社会资源的价值判断,他们之所以把传统看成是与现代格格不入的文化模式,就在于,在他们眼里传统力量是“现代化的敌人”,现代化必须“建立在传统的社会格局的打破旧的文化意识形态的消失以及新的社会格局与理念的形成之基础上。”【7】我国著名学者费学通先生也认为,对于现代化“强调传统力量与新的力量,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是必要的。”【8】可见,任何现代化理论都无法逃避面对社会资源并作出选择,社会资源作为构建现代化大道的路石,是现代化实践不可或缺的物质手段和条件。只是由于各自的出发点不同,所以在现代化实践过程中所依重的社会资源就产生了很大的差别。这其中其实并不存在理性判断上的“美好”与否之分,在笔者看来,一种现代化理论的科学性其实应取决于其对实现社会的“一般生活状态”的解释效力的大小。因为,这往往才是决定现代化进程最终命运和路向的关键因素。这一点,对于我国农村的法治实践或法制的现代化也不例外。具体而言,我国的农村法治实践或法治的现代化,就是一个对各种国家、农村社会法治资源不断进行重新发现、重组及良性互动的过程,其本质上是指对农村社区范围内的各种现存制度(正式与非正式)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规范,以达到维持公共秩序,增进社会公益目的的过程。这事实上是调控、协调各种利益冲突,进行价值判断而非理性判断的过程。
  倘若上述观点能够成立的话,我们就应充分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即对于我国农村地区正在进行着的法治的实践活动到底应以怎样的方式或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反映现实社会的“一般生活状态”而不至于使其运作逻辑过分“超越他(注:乡人)的生存条件所能给予的生活。”?【9】这才是我国目前农村法治实践,甚至整个法治实践所要注意和解决的“真问题。”正基于此,为了能对农村社会现行的“一般生活状态”进行准确、客观的表述,笔者将在本文讨论中引入社会学中的“社会转型”(或“社会变迁”)这一分析概念展开讨论。
  作为一个较为成熟的分析概念,“社会转型”将为我们提供一个从更为广阔的范围内和更深刻的层面上把握中国农村的历史与现实的“思维空间” 。这一概念首先是由台湾社会学家蔡明哲从“Social-transformation”转译而来,并被其用于描述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10】因此,所谓社会转型,是指“包括任何一场质的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嬗变,是包括器物层面,制度规范层面,思想文化层面各个社会领域的全方位变革。”法律社会学上的社会转型概念则由美国法律社会学家科特威尔归纳提出,他指出:“社会变迁是指社会中已建立的行为模式的任何非重复性变更,”以及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模式,原有的社会规范,社会角度方面的变化。”【11】据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转型呈现的是强烈的“二元社会的结构特征”和各种新旧社会因素“立体的多层面的交错运动态势。”而在广大农村地区这种现象表现的尤为突出。在那里若干根本冲突的价值观、社会结构-社会关系模式及规范体系同时存在于一个共同的社区空间内,呈现出明显的“混杂性和歧异性” 。具体看,我国农村的社会转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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