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韩长印、吴泽勇《公司业务执行权之主体归属——兼论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79——91页
[17] 详见王宝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的职能结构——兼论公司经营层只能分化趋势》,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63——71页
[18]韩长印、吴泽勇:《公司业务执行权之主体归属——兼论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79——91页
[19] 此处概括,除参考上引论文外,还参考了梅慎实前引书151—165页,以及马俊驹 聂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比较与重构》,载王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5卷141——173页,法律出版社200年版
[20]详细介绍请见梅慎实前引书151——164页
[21]梅慎实前引书“序”第1页
[22]王宝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的职能结构——兼论公司经营层只能分化趋势》,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63——71页
[23]韩长印、吴泽勇:《公司业务执行权之主体归属——兼论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79——91页,也请参见王宝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44——59页
[24] 参见前引王宝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的职能结构——兼论公司经营层只能分化趋势》及《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
[25] 王宝树先生更是明确的指出“董事长兼任经理,有违
公司法精神”,见前引王宝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26] 王宝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44——59页
又请参见汤欣:《
公司法部分修改意见》,载王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5卷119——140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7] 见王宝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层的职能结构——兼论公司经营层只能分化趋势》,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63——71页
[28] 这种情况我们在一些文学作品里屡见不鲜,如《抉择》;这种情况的形成有其复杂的原因,好坏自不必评论,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条件,推行一些国外颇有成效的制度,如职工持股制度等。
[29] 见前引韩长印、吴泽勇:《公司业务执行权之主体归属——兼论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