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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公司业务经营权之分立与归属——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力监督与制约之探索

  但是当我们注目于现实生活中的公司时,却发现其运作和制度架构并不尽如人意,与立法者期望的目标更是相去甚远。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其一,传统的公司体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24];
  其二,公司立法中的漏洞,具体到业务经营权方面有以下两点:1、法律上随分别规定了董事会董事长和经理的职权单并未禁止董事长兼任经理。这样,再实践中,许多公司便选择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一途:一方面是为了弥补董事会与经理在内部管理权限上规定之不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人代表需要负全部责任,为了避免其他董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务,便会小心谨慎、紧握大权”。这样一来,权力的结合使得决策和执行高度集中,董事长的职权和经理的职权相混淆,破坏了立法者所预设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此种模式在实质上仍是传统的一人负责制[25]。2、明文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现代化和生产经营多样化的发展只由董事长一人代表公司已显不足,且此举易造成董事长之集权与专制。[26]3、缺乏对经营层执行业务的监督,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的监督,规定了监事会的监督,但在业务执行监督方面,却未规定董事间的互相监督,仅规定了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纵使如此,这一监督也会因董事长的兼任总经理而流于形式化。但是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其业务执行愈来愈技术化,外行难以判断其妥当与否,此时经营层内部的监督便异常重要。[27]公司法此处之遗漏诚可谓遗憾也!
  传统的影响无法改变,我们只能通过完善公司法来改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比较前述之三种立法模式,笔者更倾向借鉴日式董事专才制,理由如下:
  一、文化传统的相近性。两国一衣带水,有许多共享的文化传统;此外,日本职工对公司的忠诚在我国也可见到,且程度不逊于彼[28]。而且,我国传统的公司领导选拔方式也与彼相似均从公司内部产生,而我国职业经理层人才的匮乏使这一选任方式仍有其生命力。
  二、日式董事专才制在决策的科学与执行的快捷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在决策方面,“决策与实施联系紧密,信息反馈及时;讨论制订方针政策的时候,常常会把日常业务执行问题提出来,在决策过程中已经搜集了执行中将会遇到的问题的信息,容易确保决策切实准确和实施顺利”;在执行方面,由于董事本身即兼职干部,因此一旦董事会形成决议,“董事在其工作岗位上,现有不支持而彻底执行者”[29]。此乃笔者主张借鉴的主要考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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