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公司业务经营权分立之必要性一也!
在现行公司中,董事会系以会议方式行使其权力。这种会议制度,用于行使业务经营权的不同权能,其效果是不一样的。将其用于行使经营决策权则能发挥其优点,此即⑴ 集体讨论和判断,⑵对过分集权的限制,⑶协调各个部门的活动,⑷信息的传递和分享,⑸增进对参与者的激励。但当其适用于具体的业务执行时,则有其巨大的局限性,即⑴花费较多金钱和时间,⑵可能造成优柔寡断,⑶责任分散化,可能无具体个人负责。[16]因此,有必要将业务经营权再行划分,并根据其行使方式的不同,分别赋予不同的行使者,以科学的分工来取得更大的执行效益。
此公司业务经营权分立之必要性二也!
业务经营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四种权能: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对外代表公司以及业务执行监督。此四种权能,无论内涵外延还是行使方式,均有其自身特点:⑴经营决策,即决定公司治理中基本的、最高的方针,这些方针具有一般的抽象的长期的性质,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预算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又称经营意思决定;⑵业务执行(狭义),即在具体的经营管理中,将董事会的决议付诸实施,从而实现其预期目标,如具体实施各项经营决策、申办新股发行手续、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等;⑶对外代表公司,即在对外交往中代表公司,代表机关的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如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其他人为公司法人代表;⑷业务执行监督,即对董事经理等业务执行者执行业务进行监督,如董事长负责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在此四项权能的具体行使方面,经营决策权适合于集体行使,业务执行则适合于专家行使,而对外代表及业务执行监督对两种不同行使方式均适合。[17]正是这些区别,使业务经营权的分立成为可能,从而可以根据不同的权能将广义上业务经营权进行细分。
此即业务经营权分立之可能性也!
三、分立后业务经营权归属之不同立法模式
业务经营权之分立应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如前所述将其分为经营决策业务执行对外代表以及业务执行监督四种权力;其二,使此四种权力分别归属于不同机关,从而使业务经营权之分立有所归属,否则,则有分权之名而无其实。关于此一方面世界各国立法有如下三种模式:[18]
(一)美式董事专才制,即在董事会中设置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董事参加,依此模式,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负责经营决策,各委员会负责业务执行,按照董事会决议进行工作。
(二)日式董事专才制,在日本立法例上,公司业务的执行由董事会决定,但由于日本公司的董事大部分担当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从而公司的业务实际上由其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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