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法》解释第
25条中规定了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的内容,这是否意味着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可以根据
《民法通则》第
61条与
《合同法》第
58、
59条关于被撤销行为的处理规定享有针对行为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笔者认为,从
《民法通则》第
61条以及
《合同法》第
58、
59条关于行为被撤销后产生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来看,其权利主体应该是被撤销行为当事人双方或对返还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撤销权人既非被撤销行为的当事人,也不是所返还财产的所有权人,其缺乏基于行为被撤销后要求一方当事人将其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撤销权人在因行为被撤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并不享有任何基础权利。而“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必先有基础权利,而后始有请求权”③。撤销权人因为不享有基础权利,因而也就不能享有根据
《民法通则》第
61条或
《合同法》第
58、
59条关于被撤销行为方面的规定所产生的请求权,所以撤销权是形成权的性质也就不能因此而发生变化。
二、撤销权的效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