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西南技术商城裙楼第5层5166.82平方米的房屋买卖行为。
二、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10元由被告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05元,由第三人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5元。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要求撤销债务人重庆浮图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请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的难点主要在于原告除了要求撤销转让行为以外,还提出了要求宣告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撤销交易登记的请求。对原告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行为被撤销后至始无效,“撤销权人与债务人不仅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给债务人,而且有权要求注销所有权登记”①;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转让行为因被撤销,但只有债务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撤销权人只能通过另行提出代位权诉讼或侵权诉讼来保全自己的债权。至于撤销相应的权利登记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在民事判决中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
《合同法》解释)第
25条的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
74条规定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被告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被撤销后,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对于被撤销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第
61条以及
《合同法》第
58、
59条的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撤销权人能否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关键就要看撤销权的效力范围是否包括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而对撤销权效力范围的界定又要从撤销权的定性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