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数学语言有它的不足,它不能诠释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如此?数学总是从确定的假设及定义开始,而对人的最好假设或许是:人是不可假设及定义的。语言的魔力不在于其诠释功能,而在于其支配功能;与数学语言对物理世界的诠释和支配相对应的,应该是法的语言对人类社会的诠释和支配。为什么这样?原因在于唯法律能假定它自身效力的普遍性。当然,语言的诠释功能可以是支配功能的基础——物理世界由数学语言诠释并由数学语言预言和在工程中直接支配,是典型,——但这之中隐含的假设一定是:人是理性的。悖谬在于,在“法的世界”中,对人的理性假设同样应是——人是不可假设及定义的,——但这样一来,法的语言就得放弃它对人的情感的诉诸,而让其他各色杂物诉诸人的情感制造神灵了,这就有可能反击法本身。自由的危险也在于此,它可能对自由自身反戈一击。
预言对人类行为的影响从俄狄浦斯就开始了,新近有九一一事件对亨廷顿“文明冲突”的蠢话的“证实”。法能促成人们行为的预期,但理性的法本身不应当预言什么——这是对人的理性的假设的要求。法学也应是如此。但法学的实际情况可能正好相反,它们总是在“预言”点什么。当然这种“预言”往往都不以预言的方式给出,而是受法学学者所谓的“价值观”的影响,隐含在学者们的价值期待中。这类著述的一个普遍特点是,你只要知道作者的“价值观”,你就几乎知道他会怎样行文了。在此笔者并不主张放弃法的价值观(这也不可能),而是说法的价值观应回到对人的理性的假设上。(各人对理性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此处的理性指由数学语言支撑的理性。另外,关于预言、信念、预期相互之间的关系,有待深入研究。我记忆中的模糊的资料告诉我:善的预言几乎都走向了它的反面,恶的预言每每实现;信念似乎不是如此,善的信念能促成善,恶的信念能加剧恶;预期似无所谓善恶之分,但确是预言与信念的行为基础。法的价值观更像是信念,而不是预言;但以学术方式展开的信念,难道不更像预言?)
理性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或信仰虽然具有逻辑可能性,但因“法的世界”的悖谬,就未必是一件定然的事。而且,这种逻辑可能性是建在立现代社会中神灵的衰落的基础上的,这就意味着在现代文化的各种民间文化和亚文化中,自远古而来依然存在的神灵应自有他们的位置。数学不与诗歌抵触,法也一样,不与诗歌抵触,那就让这些神灵各自诉说他们法的诗篇吧!至少,法律应该聆听。
法的语言要诉诸什么?这是每一个法学学者无论在阅读,还是在写作中,都应该考虑的。否则,一不留心我们就掉进了某种价值期待中,法的语言因而成了自己情感的诉说。当然,情感的诉说不一定要遭到非议,但如果自己相信这种诉说就是法的诉说,那就可能与法的精神相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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