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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制度在英美两国的演变及其世界影响

  司法审查制度不仅有着广阔而深厚的自然法理论思想基础和渊源,还与普通法上优良的法治传统和注重司法判例的风格紧密相联。司法审查在西方国家的发展,以英国和美国为其典型。英国和美国同属普通法法系,但在司法审查这一公法领域,却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司法审查制度在这两个国家的具体发展与演变,我们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二. 司法审查制度在英美两国的演变
  (一) 司法审查制度在英国的发展与演变
  1. 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议会至上
  司法审查是英国行政法的核心,也是英国行政法学者着重讨论的问题。英国的司法审查(Judical Review),是指英国高等法院基于它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传统的监督权,并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司法审查是普通法上的制度。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院可以用英王的名义,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禁止他们的活动超出各自的权限范围,维持法律秩序。这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司法审查是普通法院的正常职责,不需要制定法的授权。
  英国与美国虽然同属普通法系,但两个国家在司法审查制度上有很多不同之处。这是由两国不同的政治背景所决定的。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受到了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的深刻影响。因此,我们要了解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必须了解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
  (1) 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
  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基础。英国宪法学权威戴雪指出,议会至上是英国政治制度的显著特征。 议会至上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其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议会在所有的国家机构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它享有本质上的立法权,并且立法权不受限制。除了议会本身,“没有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有权宣布议会法律为无效”。 它可以对任何事情制定法律,也可以废除和修改任何已经制定的法律。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议会就曾经宣布暂停《人身保护法》的效力;
  其次,议会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其它机关所制定的规则、规章都是从属性立法,是议会立法的延伸。委任立法不能与议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同时,议会可以通过法律随时废除委任立法;
  最后,行政机关和法院对于议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无条件服从,没有制约和审查权。
  (2)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对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英国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决定了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即议会的地位在法律上优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无权审查立法违宪问题,无权宣布某项法律违宪。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排除英国普通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司法监督的。普通法院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之中,只能审查政府的行为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而不能审查作为政府行为依据的法律是否有效。政府的行为如果在议会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普通法院是无权审查的;只有政府的行为没有在议会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普通法院才有权审查。这就决定了普通法院司法审查管辖权的基础。因此,司法审查,如果从司法机关审查议会立法这一意义上来说,在英国是不存在的。英国法院并不象美国最高法院那样享有既能对立法行为又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完全的司法审查权,即在英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2. 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与许多欧洲国家不同,英国法律的发展较为平稳,很少受突发事件或革命的影响而被迫停止或急剧变更。因此,虽然其发展已逾千年,但现代英国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封建时代的英国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法律毕竟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英国法的发展虽然平稳缓和,但从总体上看,它还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特征。 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也经历了一定的发展与演变。
  (1) 在法院的管辖方面,英国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有各种各样的法院,如民事法院、刑事法院、衡平法院、习惯法法院、遗嘱法院、离婚法院和宗教法院。每一种法院又有各自特别的诉讼程序。以后议会多次制定判例法,直到1971年专门制定《法院法》,才对法院组织进行全面的改革和简化。现在,英国的普通法院系统由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个系统组成。其中,民事法院系统由低到高按级别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根据普通法上的传统,对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法院,一般是高等法院王座法庭。郡法院对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王座法庭的判决可向上诉法院民事庭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民事庭的判决仍然不服,根据有关规定还可以向上议院上诉。
  (2) 在范围方面,从传统上讲,司法审查是国王特权的反映。因此审查范围可以无所不包。是否给予当事人司法审查权,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范围,除了排除性内容,其余全是可以审查的范围。不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可以拒绝司法审查的情况。这里包括七种情况:当事人的申请有不合理的迟延;当事人本身有过失;当事人知道公共机构作出决定时存在偏私情况而不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自己的防卫权受到妨害而不提出异议;具有军事性质的机构的内部纪律处分;对于纯属团体内部的事务;当事人另有其它救济手段时;法院认为救济手段不能达到目的的。第二是不受法院管辖的行为。英国的普通法认为,国家行为不受法院管辖,因而也不受司法审查。第三是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英国政府由于行政上的需要,有时认为某些事项不宜受法院司法审查,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的裁决,便提议议会通过一些法律,明示或暗示地排除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但英国的法院忠于传统的法制观念,认为司法审查是防止行政机关专横、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有效手段,因而不肯放弃法院的监督职责。为了不同议会至上原则抵触,法院运用解释的技巧,使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失去意义或减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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