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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智慧与法律

    四、法律既保证善意也保证理性
  法律是国家强制力和国家理性的表现,法律以公平和效率为基本原则,公平要求善意,效率要求理性,所以法律旨在保证善意和保证理性。如果人人都是善意的,那还要法律来干什么?[2] 法律很大程度上旨在维护主体之间的价值平衡,即保证善意。价值平衡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常用最一般的原则。侵权、违约等行为破坏了主体之间的价值平衡,法律禁止这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法(法律责任),有时侵权、违约等行为并未作出,但在过往的事为(事实、行为等)中曾发生过,根据经验和推理,在此种情况下有潜在的侵权、违约等破坏价值平衡的事为,法律为防范于未然,因此赋予了潜在受害方 以相应的权利,潜在侵害方以相应的义务,这些就是子权利、子义务,这就是子权利、子义务产生的原理。
  法律关系主体在决策和做法上有时往往不能做到理性,法律就规定了主体以相应的子权利、子义务以保证理性,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了特定的程序,也是在于保证善意和理性,例如,规定了回避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善意,使当事人得到司法机关的公平对待。规定了对某部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某些重大案件的第一审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理性,因为合议庭比独任庭处理的更公平、更合理。
  法律里有三种子权利、子义务。一种是由潜在的违反价值平衡原则的事为引起,法律为防范于未然,而规定了此种子权利、子义务。另一种是由实在的违反价值平衡原则的事为产生的,此种子权利、子义务即是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是为了保证法律主体决策、做法的理性而规定的。
  要想知道法律规定的取向,就要知道此种事为是否违反了价值平衡原则,是否会有潜在的破坏价值平衡事为。事为是否直接违反价值平衡原则是很容易看得出的,但在这种事为基础上是否潜在违反价值平衡原则的其他事为,这需要我们对这种法律调整的事务(如公司、票据、海事、专利等)的了解或经验,若潜在破坏价值平衡的事为,则一般赋予潜在受害方以相应的权利,规定潜在损害方以相应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否定这种事为,反之法律则肯定这种事为,是否潜在破坏价值平衡的事为决定法律(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综上所述,法律既保证善意又保证理性。法律保证善意就能支配行为价值转化,再和智慧合作,就能达到用智慧组织行为价值转化的目的。所以,法律能起资本的作用。同时,法律能保证理性,就能组织行为价值转化,法律能起智慧的作用。法律中包括国家强制力和国家智慧(国家理性)两种成分,国家强制力能起支配行为价值的作用,国家智慧能起组织行为价值转化的作用。法律既能独自支配和组织行为价值转化,又能与资本合作组织行为价值转化,还能与智慧合作组织行为价值转化。除此之外,法律还能够使资本和智慧结合,如公司法等使资产的价值形态和物质形态分离,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使有智慧的人使用资本,进而能够使行为价值在智慧的组织下转化。[3]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律在当今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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