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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制度立法的比较研究

  委托书规则要求委托书作出如此详细的说明,目的在于贯彻公开原则,让股东虽然不出席股东会,仍能知悉公司的业务,一方面满足股东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籍此达到监督经营者的功效 。公开原则是委托书规则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征集说明书 的编制和传送正是这种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做法是可以借鉴的。
  (八) 委托书之形式和内容
  在委托书征集中有的代理人上下其手,压制股东的意见表达,以图达到操纵股东会。其中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将委托书的内容写的极其笼统简单,使得股东没有机会来表达意见。如放任这种做法盛行,将会使股东会议事表决过程的民主性荡然无存,严重削弱了委托书征集的积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委托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规范。
  美国的委托书规则要求委托书注明是否代表经营者所为征集,并应写明列入股东会议程之议案,在每一议案前留下空格,让股东表示对该议案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如选举董事者,并应写明候选人名单。委托书得授权代理人为全权代理,出席股东会,并对股东会讨论议案为表决。但不得授权代理人选举未列名于说明书上之候选人,或在本次股东会以外之其他会议上投票。委托书应有授权之股东写明授权日期。
  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是征集委托书所用的委托书须由公开发行公司依照委托书规则所附的格式印发,公开发行公司寄发股东会召集通知时,应将委托书用纸同时附送。委托书规则附了两种格式,一种是全权委托,另一种是要求写明列入股东会议程之议案,在每一议案前留下空格,让股东表示对该议案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如选举董事者,并应写明候选人名单。代理人可对会议临时事宜全权处理。委托书规则要求公司将两种格式同时提供给股东,由股东自由选择使用。
  比较而言,台湾地区的规则更为合理。由公司提供统一格式的委托书,责任主体比较明确,有利于证券监管机构对委托书格式的监管。其次将选用何种格式委托书的选择权交于股东更能体现股东民主的精神。
  (九) 征集费用的承担
  委托书征集经常发生在巨型股份公司,由于巨型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几万甚至数十万计,因此对大量的股东发起征集,所花费的费用往往可观。这笔费用是否就由征集者承担呢?通常的做法是公司管理层征集委托书所付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在野者的征集,则取决于在野者是否成功获取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果成功,那么这笔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果失败,在野者将不得不自己承担征集费用。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先让我们看看美国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美国特拉华州对管理层征集委托书情况下费用承担的判断标准是“政策与人相分离(the policy-personality distinction)”准则,即管理者的征集行为与公司的经营政策有关,而且这样的经营政策是为了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只有这样的征集所花费的费用才能由公司来承担。相反,如果管理者征集委托书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小集团的利益或个人利益,比如是为了达到自我永久延续其职位的目的而发起的征集活动,则只能由管理者自己承担征集费用。 这样的分离在理论上是明确的,但是在实践上却是很难把握。尤其是在候选人竞选董事的情况下,常以施行某项政策为号召,使竞选也涉及到公司的政策问题。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的判断标准是①委托书征集是关系一项政策而不仅仅是人事问题②所涉及的花费是为了使股东知晓关于公司政策的信息③所花费的费用是合理的。
  在非管理者即在野者的征集情况下,费用承担问题更为复杂。焦点集中在公司是否要对非管理者征集所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在美国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非管理者征集委托书,一般不得向公司请求费用的补偿,但如在野股东竞选董事成功,股东会可决议给予相当费用的补偿。 如果从理论上分析,这个做法欠缺合理性,因为在认为只要是能给公司政策带来变化而使全体股东受益的管理者征集的情况下,管理者的费用就能由公司承担,那么在非管理者的征集的 场合下, 只要该征集能导致公司政策发生变化而使全体股东受益,非管理者也应有权获得公司的补偿。问题在于如何判断非管理者的征集是否给公司政策带来有利的变化。显然,非管理者的征集成功失败与否并不是一个十全十美的判断标准。因为即使非管理者征集获得成功,并不必然说明其征集能导致公司政策发生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变化,有的非管理者征集的目的只是为了夺得公司的控制权,并不考虑公司政策的变化。而在非管理者征集失败的情况下,经济学研究表明即使征集失败也会提高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即使征集失败,非管理者也须得到公司的补偿。但从另一方面讲,征集失败是因为没有得到大多数股东的支持,因此很难说该征集是符合公司的利益,让公司来承担费用的依据又不是很充份。
  征集费用的承担问题是委托书征集中最棘手的问题,从上面所述来看,美国法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实务上费用承担问题,法院有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委托书规则对此完全避而不谈。我认为解决费用承担问题,关键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承担的标准在现实中易于操作。二 是承担的标准要能满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能促进委托书征集的良性发展。因此本文试着提出以下的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按照委托书征集的目的把征集分为关于人选的征集和关于政策的征集,虽然这样的分类并不是很明确,因为两者并不能截然分开,关于人选的征集往往会涉及到公司的政策问题,但是我们基本上可以从征集者在征集资料中所披露的征集目的来作这样的区分。在关于人选的征集中,如果征集者是非管理者,显然公司既不能给他完全的费用补偿也不能不给补偿,原因是如给完全的补偿,那么实际上是鼓励了非管理者轻率地发起征集,给公司的安定造成影响,如果完全不给补偿将抑制非管理者的征集动机 ,而非管理者的征集已经证明是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不给非管理者费用补偿是无效率的。非管理者费用的补偿标准应该是“成功标准”,如果征集成功,非管理者可到完全的补偿,如果征集不成功,则不给于补偿,原因是从理论上讲成功的征集得到了大多数股东的支持,可以推定为其是符合公司和股东最大利益的;而且成功标准可以使差的征集者没有好的预期收益,可以提高委托书征集的效益。在管理者征集的情况下,也可适用成功标准,因为基于充分的信息披露,股东能够对管理者的征集是否出于自我延续职位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管理者成功征集,那么我们可以认为管理者的征集符合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因此管理者应获得费用的补偿。在关于公司政策的征集下,我们完全可假设征集者所涉及到的个人利益较少,他们完全有可能给公司提供更好的建议,因此当征集成功,意味着征集者的建议得到了多数股东的同意,公司当然有义务对其支出的费用进行补偿;如果征集不成功,考虑到征集者的征集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因此对其支出的费用一定的补偿使符合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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