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察官形象军警化
长期以来,检察官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统称“政法干部”),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自然也就借袭了军队,警察的外部形象来塑造自我。对检察官的称谓,也包含着浓厚的军事化色彩,翻开检察系统的文件,几乎所有称呼检察官的词语都是用“干警”一词。“干警”一词来源于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干部与警察的统称,我们认为用到检察官身上就有些牵强附会了。从这中间,哪里能找到检察官的影子,哪里又反映出了检察官的职业特征?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一个服饰,一个称谓只是形式问题,而外在形式从某种意义上可直接影响人们对检察官角色的理解以及检察官的自身定位。受上述服饰与称谓及其它诸多因素的影响,群众以及检察官自身都忽略了检察官职业特征中所必不可少的学识、智慧、判断力、独立思维能力等元素,而是替代为了服从、勇猛、顽强、身材高大、健壮等军警所具备的特征元素。从而使有关部门对检察官的选材以及检察官对自身能力倾向的培养上,都受到了这些认识的影响。
四、对检察机关、检察官定位误区的矫正
检察机关及检察官角色定位的误区,己经极大的影响了司法公正,要真正改变如上所列举的现状,必须从改革司法体制、检察官管理体制、重新塑造检察官形象等深层次问题上入手。笔者由于水平有限只能粗略地提出以下矫正方案供参考。
1、从立法上真正确立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职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这一规定。同时制定详尽的细则,确保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实现。
2、正确理解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应该是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体党员的政治思想的领导,而非对检察业务工作的领导。而且检察机关应实行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基层检察院党组织的垂直领导体系,不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使检察机关真正实现独立行使检察权。
3、从体制上排除地方党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干涉。地方党政机关由于握有检察机关的人权、财权而对检察工作的肆意干扰和影响。为了避免检察权力地方化,实现司法独立,可以考虑建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以排除地方行政机关的干涉。
4、建立职业检察官制度。一是把住检察官的进口关,必须严格按照《
检察官法》的规定选拔检察官。二是对检察官应当实行不可更换制,即检察官被任命后,只要没有法定的违法情形,就应该任职到退休为止,不得任意更换,解除后顾之忧,使其敢于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检察权。三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应从检察官中选任,而不允许随意从党政机关调任。
5、优化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检察官的素质非常重要,事关检察体制改革最终目标的实现。所以作为21世纪的检察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检察独立”,“程序正义”的司法素养和行为准则,确立“素质不合格,岗位不留人”的新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