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察官角色定位的误区
《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所以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首要操作者,其重要作用日渐突出。什么样的检察官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才能达到秉公执法的公正目标?他应该是法律知识丰厚,绝对忠诚法律,内心充满良知,善于独立思考,道德品质高尚,相对超然社会。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检察官队伍现状来看,虽然《
检察官法》给检察官明确了职责、权利、义务。但由于传统的检察体制模式,加之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对检察官角色定位没有一个准确的坐标,产生一些误区。
1、 检察官管理的公务员化
由于我国的检察机关长期混同于行政机关,自然也就导致了检察官管理的公务员化。虽然从表面上看,检察官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操作中,却要和其他公务员一样,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考核。而且组织人事部门还要行使管理职能,检察机关进人出人,工资福利都要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检察官的级别历来是按照公务员的标准(科员级、科级、处级、厅级)而定,即使是《
检察官法》实施之后,检察官也要按公务员的级别标准来享受一切待遇。公务员的上下级制度也延伸到了检察官的案件管理体制之中,检察官依法办理的任何案件,都要由没有参加过案件办理的科长、处长签字认可。这和行政机关的公文签发制度是何等的相似,我无意批评公务员的上下级制度和工作程序的逐级审核制度有何不妥,相反,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种制度和运作模式是比较恰当的。但是,如果把这种模式搬到对检察官的管理上,这样一则影响检察官的工作责任心;二则不利于培养检察官的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能力;三则由没有参加案件办理的人作出决定,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判断,影响司法公正。
2、 检察官构成的非专业化
由于各级党委和检察机关本身对检察官职业特征认识上的偏差,直接导致了检察官选材标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检察官由大批军队转业干部和党政机关精简干部充任,检察机关成了非专业人员极易进入的部门。这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的人事、财政权利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从而给非专业人员进入检察机关提供了两个“契机”:一是地方政府以划拨经费,安排人事为借口附加不合理条件,要求安排其子女工作,使得一批非专业人员进入了检察机关;二是检察机关的领导任命要由同级党委决定,这样一些因为年龄原因不适合担任党政职务,但又需要安排相应职务的外行干部便成为了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他们自身法律素质不高,又无暇补习,只好让这种“法盲领导检察官”的局面继续下去。另外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论资排辈的用人方式,也会给检察官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执法大打折扣。例如,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是法定机构,他的主要职权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但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是否能达到要求。我国大多数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通常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院中层干部组成(把检察委员会委员作为享受待遇的一种象征),这些人的法律专业素质是否就一定比其他检察官高。过去由于检察机关在管理上采取的是行政化模式,在检察长和院中层干部的晋升方面、注重的是行政才干,而对法律专业化程度的要求就相对不足,因而存在检察委员会人员结构不合理,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近年来,虽然在检察官素质教育及任职资格的考察上有了一些改观,但远远还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