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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检察机关、检察官角色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略论检察机关、检察官角色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翁 羽 


【全文】
  略论检察机关、检察官角色定位的误区及矫正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反贪局  翁 羽 
  一、前言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国自上而下的一种共识,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这是保证司法机构权威与效率的重要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更加明显,人们呼唤检察机关秉公执法的声音也更加响亮。但是通过对检察机关现状的考察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尽管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在检察机关、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上还存在着误区,还很难承担起秉公执法的使命,相对于社会的需要而言,检察机关软弱无力的一面还相当突出。从司法体制本身来看,我国检察机关似乎没有什么可指责之处:独立于行政权之外,宪法确定了独立检察权。但深入探究,就会发现其中有不少与建立现代化法制国家有相悖之处,这主要与我国强大的传统体制背景有关。笔者由于功力所限,无法将这些相悖之处所产生的原因一一列举和分析,所以本文仅就检察机关、检察官角色定位方面存在的误区以及如何矫正等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二、检察机关角色定位的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机关的职能都作出了一些规定,从而为检察机关的角色做出了一个大致的勾勒。但是由于我国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模糊不清。
  1、 检察体制的地方化,影响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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