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目前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主要有两类:第一,基础设施。(1)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2)优先考虑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建设候机楼(贵宾室的建设及管理除外)、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仪器、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机场配套项目。(3)飞行区和候机楼建设项目中,外方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9%,董事长、总经理必须由中方人员担任。(4)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扩展其经营范围,从事候机楼、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机场配套项目的经营。(5)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由国家投资和管理,不允许外商投资与管理。第二,航空运输企业。(1)允许外商,首先是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新建或购买股份的方式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的航空运输企业。(2)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外商在该航空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表决权不得超过25%,董事长、总经理均由中方人员担任。(3)外商投资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各项税收方面与国内同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4)外国的机场当局、航空制造企业,不能在中国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
除此之外,还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农、林业通用航空企业,投资比例中外双方商定。
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
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外商投资机场建设和经营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依据。《纲要》规定:机场属于国家基础设施,鼓励外商进行投资,投资主体可优先获得机场附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以进行综合经济补偿。
我国1995年7月颁布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民用航空业的引进外资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经营、民用飞机、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设备和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的制造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2)通用航空为限制外商投资项目,其中,工业航空必须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农、林业航空为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3)空中交通管制被列为禁止外商进入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