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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之“人”要素

  四、关于猎头公司的思考
  通过限制信息的自由流动,对雇员或者前雇员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权利进行太严格的控制,就会损害雇佣市场,会使一些人(往往是最优秀的)不可能到他处就职或自行营业。正如英国的考恩(Cohen)法官在WEXLER案中所说:“由于受取得所谓的商业秘密的潜在束缚,雇员讨价还价的地位就降低了;这样就产生了悖论,即由于其技术水平越来越高,他又被限制进入生产效率更高的领域去发挥作用。”[9]
  猎头,是英文headhunter的直译。在英汉词典中,我们发现其动词形式headhunt有下列义项:1)(原始部落人)割取敌人首级作为战利品;2)设法清除敌手(尤指政敌);3)物色人才(尤指经理人才或高级专业人才)[10]。现在活跃于人力资源市场的猎头公司取的应是其中第三个义项,即物色人才之人。不同于一般中介,它往往接受一方的委托,专门从别的公司寻找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才能的人才。“猎物”因“身怀绝技”而通过猎头公司与委托公司沟通,进行有关薪金待遇以及职位的谈判之后决定去留。可以想象,成为“猎物”标志着对本人实力与资质的肯定,也预示着就业环境的改进,对雇员来说是件乐事,因此在一些国家甚至还形成一种不被猎头公司所捕捉的雇员似乎就跌价的时尚;对委托公司而言,有的放矢地网罗人才,也有得来全不费功夫的益处;而猎头公司自然也将在此交易中获利。
  “人才捕猎”不仅使三方受益,也客观上推动了劳动力供求信息的沟通,促进了技术与人才的流动。然而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猎物”其实是携带商业秘密的“高危人群”,他们的跳槽极有可能使被“挖墙脚”的一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受损,甚至遭到headhunt前两个义项的后果(即犹如被取首级或遭溃败)。不排除以下可能,即委托公司打着求贤若渴的幌子来窃取竞争企业的商业秘密,而猎头公司在捕猎过程中也很难不涉及商业秘密,在扮演猎手的同时“客串”一把经济间谍的角色,因为“猎物”的价格与其掌握的技术、信息、才能是成正比的。因此,在交易之前,各方有义务考察是否事前已签订竞业避止协议,或者适时与原雇主进行有关的约定,否则可能会刺激有关诉讼数量的增加。
 
  “人的确不可能凭据哲学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作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安排。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学必须将所有利益都视为必定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11] 在自由竞争与合理限制竞争之间,在企业知识产权与职员择业自由之间,在商业秘密与人这段不解之缘中,法律如何求得平衡,谋求最大利益呢?这也许不只是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能圆满解决的,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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