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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之“人”要素

商业秘密之“人”要素


刘磺


【全文】
  良好有序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对经济发展真正有利的竞争机制应当是自由竞争与合理限制竞争的巧妙结合。唯此,既可以一方面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促使市场主体在压力与刺激并存的环境下不断完善管理,不断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使经济活动充满活力;而另一方面,又可以克服市场规律自发性和盲目性,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健康发展,从而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最大福利。
  现代竞争法所规范的各种行为可以按照多种标准进行划分,根据行为方式和影响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过经济手段,影响市场公平交易,从而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从大环境来讲,包括行业垄断、行政干预等,另外更大量存在的是,经营者之间采取不正当的经营手段,如商业贿赂、欺骗性交易、附条件交易以及限制竞争协议等等。另一类则是并非采用经济手段而直接针对竞争者的侵权行为,如商业毁誉、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中侵犯商业秘密已成为现代竞争中很典型和猖獗的一种行为。该行为直接针对对方赖以生存的重要信息,击中对方要害,其危害正如美国参议院在赞同制定《1996年经济间谍法》的报告中所形容的:“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之于企业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甚至要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
  本文将尝试探讨侵犯商业秘密这种极具杀伤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文章的切入点与侧重点,则是商业秘密与“人”的不解之缘。
  
  一、 商业秘密的拟人化主体
  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为:所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一步讲,技术信息指凭经验或技能产生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等;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1]对于商业秘密的特征学者各有总结,较为谨慎的概括有:1)开发商业秘密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2)商业秘密的新颖性;3)事实上是否是秘密;4)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有意识的、连续的努力;5)商业秘密对侵权人的价值;6)有关信息从已有知识中分离的程度;7)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也有比较简洁的总结——秘密性、价值性和独特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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