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三点思考

  从特征方面分析,他们也是相同的。首先,债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对象都具有相对性。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向自己履行债务。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他人,与债权人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权利。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中虽然侵权人侵害的是绝对权,但受害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只能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其本身具有相对性的特征。
  其次,他们都具有相容性。债权的存在并不相互排斥,每个债权都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在合同中对一物的双重买卖,此时两个买卖关系都有效成立,虽然只能有一个债权得以实现,但另一个债权并不因此无效。在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中也具有相容性。如在加害给付中即存在着违约和侵权两个有效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一个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能因侵权关系的存在否定违约的效力。
  再次,他们都具有平等性。债权法律关系中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的数个普通债权时,其具有平等的效力,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优劣的区分。侵权法律关系中也具有平等性,如甲连续销售伪劣食品,造成多人中毒。在此侵权法律关系中各受害者对侵权人享有平等的主张权,并不因侵权行为成立的先后顺序而产生效力的先后顺序。
  最后,债法和侵权行为法都具有任意性的特征。债法中当事人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经当事人自由协商,可任意设立债权。在侵权行为法中虽然侵权的构成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对侵权所产生的赔偿数额、方式,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一种表现。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侵权行为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就是债权,它与债权具有同样的性质和特征。如果将它独立成编,在法律适用上就会造成债法中规定和侵权行为法中的规定重叠的现象,给司法实践带来麻烦,也会给理论体系的划分造成混乱。所以将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成编不但不符合逻辑,而且断不可行。但是考虑到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及其他债之间的差异,在债法体例设计时可以按抽象到具体的原则,以债发生的原因为基础进行编排。分别为第一分编债法总则、第二分编合同法、第三分编侵权行为法、第四分编不当得利、第五分编无因管理。
  注释:
  【1】【2】【5】【8】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国栋;(中国民商法网法学前沿www.civillaw.com.cn)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