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理念是民法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的普遍规范,它反映的是具有民法私法性质的精神。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志自由,而意志自由是其他民法理念的基础。只有充分关怀了人意志自由的民法典才是真正具有民法理念的法典。这种意志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尊重社会其他个体权利基础上的意志自由。那么为什么意志自由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呢?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7】市民社会是相对政治国家的概念,强调个体的重要性及平等性。意志自由是成为市民社会法律主体最基本的条件和前提。人之所以区别与其他的生物成为法律主体,是因为人有意志并可以实现自己的意志,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意志按照实现的过程看可以分为形成意志和意志实践。形成意志是指人们在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趋向。意志实践是指将自己的意志付诸行动并客观地表达出来。如甲与乙想结婚,这就是形成意志,当他们完成法定结婚程序成为夫妻后则完成了意志实践。意志自由应充分的体现形成意志和意志实践这两个阶段。市民社会要求所有的法律主体都能平等地、独立地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如果对于同一件事务某人没有意志自由,而与他相同的人却有意志自由,换句话说,别人能做的事他却不能做,那么又从何来谈平等和公平呢?所以意志自由是民法的最基本的理念,是其他自由、公平、正义等民法理念的基础。
(三)民法典体例的结构
徐国栋教授主张,民法典体例为了充分地体现民法的基本理念,应采取罗马法人法、物法的结构,从而体现对人的关怀。【8】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民法理念具有潜在的指引功能,它应体现在民法的各种制度的设计和规范中,在法从应然转化为实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使具有民法理念的规范实然化,才能实现正义的公平分配,而并非是在形式上体现。例如,采取人法、物法结构的罗马法规定了人格减等制度、奴隶制度及婚姻制度中的嫁资等非平等的制度。如果说罗马法在形式上体现了民法理念,它的内容则是与现代民法理念相悖。这样的民法理念表现就根本不能实现正义的公平分配。而被徐国栋教授认为是物文主义的德国民法,则完成了主体的“从身份到契约”【9】的过渡,承认了法律主体的平等性,比罗马法进步了许多。所以民法理念的表现不在于法典的体例结构,而在于其内容是否体现了民法的精神。
法典体例的结构则决定于其产生的法律传统和内在的逻辑体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个主要区别是大陆法系注重法典化,各种制度之间相互联系形成有机的法律体系。法典体例的作用在于,无论对于学习还是法律的适用,都提供了清晰的内在体系和各种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我国的法律发展史看,我国一直接受大陆法系的传统,主要是对德国潘德克顿体例的继受,所以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充分考虑到对法律传统和潘德克顿体例内在逻辑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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