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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三点思考

  无论是新人文主义还是所谓的物文主义,他们并没有质的区别,都认为人文主义既是民法的基本理念。他们之间的分歧纠缠在表现形式上的争论,即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上,但其实质分歧却是人法和物法孰者在前更能体现人文主义的民法基本理念。然而笔者在此产生两点疑问:新人文主义是否是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体例的结构是否应以民法理念为基础设计?笔者认为:民法的基本理念应是意志自由的民法精神,而非新人文主义;民法理念主要应在民法具体内容上体现出来,而形式上对此却是无能为力的;民法典体例的设计应以其内在的法律逻辑性为基础,并考虑到本土法系归属的因素。以下将分别论述。
  (二)民法的理念
  人文主义产生于14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是对当时中世纪宗教统治的反抗,矛头直接指向神学。它提倡○1把人看为世界的精华,反对宗教抬高神而贬低人的做法;○2反对禁欲主义,要求享受人世欢乐;○3反对宗教封建的等级观念,要求人的个性解放,自由平等。○4反对教会的经院哲学,推崇人的经验和理性。【4】由此可以看出,人文主义是伴随与中世纪宗教斗争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哲学思想,它强调人的优越性,从而反对宗教神的思想。徐国栋教授提出的新人文主义与旧人文主义的区别在于:1、新人文主义的认识论是一种折中说,有某种程度上的不可知论,与旧人文主义的绝对论有所不同;2、旧人文主义认为人是世界的惟一中心,强调征服自然;新人文主义认识到人与环境的依赖关系以及与其他生灵的伙伴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下一代人的权利、动物的权利。【5】
  无论是新人文主义还是旧人文主义,都不能充分的体现民法的基本理念。上面提到的两种思想共同之处在于对人的关怀,这是法律的目的,即调整人们的社会关系。任何时期、任何性质的法律都是对人的关系的调整,也都是对人的关怀。关键在于如何对人进行关怀。如果一定要把人文主义与民法理念联系在一起的话,只有其中的自由、平等的观念可谓民法理念的一部分。但自由、平等的观念也并不是在人文主义运动中产生的。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的思想就已经产生了,其中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斯多葛派的学者都对自由、平等的论述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关于平等的思想,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西塞罗发展了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思想,推导出了无论国别、种族、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即便是奴隶,也都是“上帝共同享有理性的公民”的平等思想。【6】14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想的出现只是人类追求自由、平等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所以人文主义根本就不能称谓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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