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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三点思考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三点思考


周祺


【全文】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三点思考
  周祺
  【内容摘要】在众多的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议论中,本文不同的主要观点是: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志自由,它应体现在民法的内容上而非民法典体例上;民法典的体例应充分考虑到本土法系归属和法律内在的逻辑性;我国民法典的体例应为总则、人身关系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法五部份按序排列构成;人格权不应单独成编,而应与亲属法组成人身关系法;侵权行为法不应从债法中分离。
  [关键词] 民法理念、意志自由、人身关系法
  翻开法制史的长卷,我们会发现任何一部优秀民法典的诞生都是建立在学术界广泛讨论的基础之上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纳入了立法的议程,学术界的讨论也日渐热烈。其中民法理念表现和体例的关系,人格权是否单独成编,侵权行为法的地位等问题可谓是讨论的焦点。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提出笔者的观点,民法典各编的体例应为总则、人身关系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法的按序排列体系。由于笔者才疏学浅,在论述中难免有谬误之处,请学术界的前辈和同仁予以指正批评。
  一、民法理念和体例的结构
  (一)新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在他的著作《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中提出了一种新的民法理念,即“新人文主义”。所谓新人文主义,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是对人类认识能力持有所知和有所不知的评价,应允许民法典保持开放性的结构,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发展法律;二是新人文主义认识到人与环境的依赖关系以及与其他生灵的伙伴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尊重下一代人的权利、动物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徐国栋教授又进一步提出两个观点:①民法典各编的体例设计应反映民法的基本理念,即新人文主义。②认为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现实主义的民法体例没有将人法单独成编,属于物文主义,不符合新人文主义的民法理念,所以应在体例结构上改为以人法、物法结构的罗马法体例。【1】
  所谓物文主义是以物为世界之中心的观点,它与一些既有理论如商品拜物教、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和旧唯物主义都有关。在民法典中表现为把物法前置于人法,即所谓的物法前置主义。【2】被徐国栋教授称谓物文主义的学者,他们并不承认自己的民法典体例是物文主义,而认为现实主义的民法典体例体现的也是一种人文主义。现实主义民法典体例的学者认为,人的主体性是否在民法中充分表现是判断人文主义属性的一个有利证据。民法调整的是世俗社会,强调个性,民法的属性是权利法,以上特征都是人文主义的表现,所以根本就不存在物文主义,他们称自己也是人文主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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