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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

  2.2. 公路行政与依法治路界说
  公路行政与依法治路是两个范畴。在公路行政中,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依法治路、依法行政。公路行政首先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所表达的是一种公路工作中的国家意志,它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有质的不同。其次,公路行政是一种执行性行为,从法的意义上讲,它是在公路工作中依法决策和依法执行公路法律规范的程序性行为和实体性行为的总称和结合。再次,公路行政是一个涵盖公路路政、运政等方方面面的一种规范性行政行为。
  公路行政必须是依法治公路的行为。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公路行政中的依法治路,不仅以公路行政中是否有法律规范的存在为标准,而且要求在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采取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的行政方式。公路工作中的法治行政的内涵应是以法的形式确定公路行政的主体资格、权力范围和公路行政程序等,即公路行政必须是以法行政的行为。
  公路行政必须是行政合法的行为。它包含如下几层含义:首先,公路行政主体的行为要依法。其次,公路行政行为应该合法。合法在这里意味着公路行政中的行政行为的做出只有基于一定的事实存在,其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如行政罚款是基于某种违法行为的存在,且行政主体具有处罚权;公路行政许可是基于公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而存在。公路行政行为合法,还意味着公路行政主体均不得有超越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上的特权。行政法赋予行政主体的权力称之为职权,公路行政职权与其职位紧密相联,在公路行政中哪一种行政行为人具有哪种行政权在公路行政法律规范中均有一定的限制。如程度的限制、方式的限制、时间空间的限制等,这一切均围绕公路行政行为合法而加以规范。公路行政的合法性除实体性行为要求的合法外,还要求程序合法。如公路许可的标准必须以申请人合法提出申请为前提,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过程。
  2.3 公路行政主体资格界说
  公路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及其行政行为的效力自《公路法》颁布后成为人们在公路行政中谈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必须满足四项要求:是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的组织;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职位人员编制;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和承担法律责任。在《公路法》中,有近50条次涉及到“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弄清它们在公路行政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对于正确把握、理解公路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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