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路法》的法律属性与地位界说
法律属性所体现的是该法律归属于何种法律部门,它决定着某一社会关系被该法调整时所承担法律后果的主要形式。
公路法属于行政法中的国民经济管理法的范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行政法范畴的
公路法,主要调整公路行政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法律地位所体现的是该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它决定着该法在调整某一特定社会关系时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而具有的位阶层次和效力。在我国法的源渊中,法律的效力及其地位,取决于该法律创制机关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效力的位阶层次依次为: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我国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前者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后者制定的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
宪法和法律。如国务院1988年3月9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从属性法规,其效力就低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统称“部门规章”、“部委规章”或“行政规章”,如交通部2000年2月13日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施公路管理规定》等,其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1.4 公路法律规范体系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