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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

  1.2 公路法与《公路法》界说
  公路法与《公路法》就内涵而言属广义和狭义之分。《公路法》为狭义的公路法,就是个国家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相对统一、完整的一部《公路法》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在我国,《公路法》已于1997年7月3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署第86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做出了修改《公路法》的决定。《公路法》作为我国公路事业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将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公路事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确定下来,明确了发展公路事业的基本方针、重要原则和相应的法律制度,全面调整了公路建设、管理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收费和监督检查等因公路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其行为,也进一步指明了公路事业的改革方向及建设和管理公路的措施,是我国公路事业的总章程和龙头法。广义的公路法是以《公路法》为基础,以国家相关法律为背景,辅之以配套的公路法规、规章(含技术标准规范)的,一个内涵科学、完备、有序的公路法律规范体系。可以说,广义的公路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规章(含技术标准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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