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诉讼效率原则。在处理内地与香港两地间法律冲突问题上,也要坚持诉讼效率原则。现在正在因为存在法律冲突,导致诉讼期限拖长,当事人诉讼成本支出增大,从而极其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只有正确处理两地间包括管辖问题在内的法律冲突,才能够减少诉讼周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支出,从而为大大提高处理有关纠纷的诉讼效率创造条件。同时,为了更好地实现诉讼效率目标,在解决两地间法律冲突问题时,必须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障碍,制定出符合一国两制要求的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
(五)、协商互惠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95条规定:香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进行四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是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且协助的内容应是相互对等的。
第五章 解决区际私法冲突的几点的方法
结合案例,针对目前内地与香港在司法管辖权问题存在冲突的实际状况,按照《基本法》第95条的规定,以及上述关于处理内地与香港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原则,我认为,应通过如下几种方法解决两地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一)、内地应尽快修订对涉港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如果说香港主权回归前,我们在处理涉港案件适用有关涉外案件法律规定还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那么,现在香港主权已回归,再继续沿用老办法就无任何依据了。香港主权的回归,标志着香港已真正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内地与香港之间发生的纠纷,在性质上纯粹是国内纠纷。因此如今,我们无任何理由和依据再适用涉外程序处理涉港案件了。但又由于香港是国家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其自身的法律制度与内地截然不同,因此我们也无法完全适用国内法中有关程序处理涉港纠纷。目前,尚不可能由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出一部同时适用于我国内地与香港的法律来统一规定互涉案件的处理,解决管辖权等法律冲突。但是,作为我国内地的最高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可在认真研究当前涉港案件管辖问题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在坚持涉港案件的管辖既区别于涉外案件,又有别于一般国内案件的原则下,尽快制定出一个比较合理、科学的处理涉港案件管辖问题的专门规定,以统一规范国内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港案件管辖问题时所应坚持的原则和要求。
(二)、内地与香港司法机关应积极开展协商活动,努力就两地互涉案件的管辖原则达成共识。依基本法第95条规定,内地各省级高院应积极与香港最高法院开展有关解决两地法律冲突的协商活动,以签订一份司法协助的协议,解决包括管辖权在内的两地间的有关法律冲突问题。由于最高法院不宜直接与香港方面洽谈,各高级法院都与香港最高法院协商又很繁锁,也无此必要。因此,建议最高法院授权委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与香港最高法院协商,达成协议后或由其他高级法院会签,或由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各地法院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