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广州法院对该案行使了管辖权。
第四章 处理中国区际私法冲突的基本原则
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已回归,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基本不变,这种状况就使香港与内地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冲突在香港主权回归后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消除。在认清上述客观实际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香港主权的回归,使香港的法律制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使香港和内地可以在一个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协商解决两地间的法律冲突问题,不断加强两地间的区际司法协助活动。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95条作了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根据《基本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当前内地与香港在有关司法管辖权冲突方面的实际状况,加强两地间的司法协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坚持“一国两制”原则。实行“一国两制”,这是处理中央与港澳、内地与港澳问题的总的指导思想。内地司法机关与香港开展司法协助活动,也必须坚持这一指导原则。“一国”即一个国家,具体指内地与香港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都属于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内地与香港间的司法协助体现为一个主权国家下两个区域间的司法协助,它完全区别于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两制”即是两种制度,这里的制度既包括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同时也包括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两制”从根本上要求内地与香港在开展司法协助、解决相互间法律冲突时,必须充分尊重香港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尊重香港法律制度区别于内地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一国两制”原则是解决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开展区际司法协助的根本原则,它要求两地在开展司法协助活动中,既要坚持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原则,同时又要符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要求,尊重和维护香港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
(二)、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基本法第95条确立了协商原则,这是内地与香港解决两地间法律冲突,包括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唯一途径,也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根本要求。自愿协商的前提是平等,内地的司法机关应以平等的身份与香港开展协商活动,共同研究解决两地间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协商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只要能够解决两地间的法律冲突问题,不断加强两地间的司法协助工作,任何形式的协商就都是有益的。
(三)、坚持平等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公正、正义的具体体现。目前,内地与香港在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对对方地区当事人的保护不够充分、全面。香港至今仍在实行英国的法律制度,内地司法程序上对涉港澳案件仍适用涉外程序处理就是其最突出的表现。因此,要解决两地间的法律冲突,必须首先坚持平等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对于两地间的管辖权冲突,更要以这个原则为基础,尽可能排除各种不利于平等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障碍,根除一切形式上的“力争管辖”的症结,真正按照有利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包括管辖权在内的一切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