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问题的提出与学理解释
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香港与内地实行的是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属于同一主权国家的不同法域。当两个不同法域之间进行各种交往活动时,在法律方面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冲突,该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解决两个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根据一般的《国际私法》教材中对区际法律冲突的解释,大都如此:“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一般情况下,在一国内部,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有:(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民商事关系;(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
随着我国已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台湾一旦与内地统一,香港、澳门和台湾保留其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中国将出现一国两制且四法鼎立的局面,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同一中央政府之下,在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则分别施行各自的法律制度,并成为四个法律制度互不相同的独立法域。故从1997年7月1日以后中国的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单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是由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内容的多种法律制度组成的复合法律制度,中国也由此加入了多法域或复合法域国家的行列。
当然,与世界上其他一些多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比较起来,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在中国内地同这些地区都统一之后,法律之间的差别极大,几乎很少有什么共同点,这即预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可能同国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差不多。但是,由于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行政上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中央同地方的关系。这与在联邦国家内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又有所不同,至少避免了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演变成为国际法律冲突。
2、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即阶级性质完全相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亦即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这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内地的法律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的法律制度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这两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属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与属大陆法系的台湾和澳门法律之间的冲突即是。